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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判例:多次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在住宅小区内擅自为患者进行诊疗活

【非法行医判例:多次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在住宅小区内擅自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曾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05年4月12日被某市某区卫健委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   曾因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于2019年8月22日被某市某区卫健委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74元及淮某31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器械(货值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曾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于2022年4月28日被某市某区卫健委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某106号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翟某、张某、郑某等人诊疗。2023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据】有未到庭证人王某、翟某等人的证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