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按双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街道办事处应支付剩余1千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约定拆迁补偿金额总计25,701,175.00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万壹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协议约定在原告按规定期限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后,被告将货币补偿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对于搬迁的期限及补偿款支付的期限均未具体约定。 2019年10月13日经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原告于2018年3月底腾空房屋、彻底搬离。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补偿款未果,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1千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千万为本金支付利息。 【法院另查明】原告就案涉协议曾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18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作出的某397号行政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欠1千万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一直与被告及其他相关机构协商催要,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 原告厂区所在区域已调整至某街道办事处管辖,2018年3月,原告接到某街道办事处通知,政府需要使用该地块,要求原告马上迁出。 原告于2018年3月底将留置在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及物品搬出腾空。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支付拆迁款及相应的利息。 【原告证据】1.《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2.《证明》。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应该继续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被告答辩称】案涉房屋区域已经调整至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管辖,原告应向某街道主张履行补偿职责。原告至今未腾空拆迁房屋,不符合支付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照片34张,证明被拆迁房屋仍然被出租使用,原告不符合继续支付条件。因被告提交的照片与B街道出具的证据相反,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未能推翻B街道的证明内容,故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意见】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补偿款1千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补偿款1千万元及利息。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