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这个法学院教授的言论,我能不能这样理解? 卖假货的人没罪,假货的最终危害需要买家承担买卖的后果? 犯罪的人没罪,犯罪的最终危害需要被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什么教授?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什么价值观?@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