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北京法院介绍了北京市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海淀法院审理的“石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入选。
案情
石某系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5年末,某网络公司拟开展平台“变现”业务,计划引入具有虚拟货币资质的公司。石某作为某网络公司的联系人与王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进行业务沟通,拟通过乙公司的资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2016年3月底,石某向某网络公司推荐了乙公司,并积极推动立项工作。同年4月初,石某向王某表示,为推进合作,需要乙公司与其推荐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支付咨询服务费,该咨询服务费实为向王某索要的好处费。2016年4月19日,王某向第三方公司转账640万元。同日,第三方公司在扣除5%手续费后,将608万元转入石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2016年6月至12月,乙公司向某网络公司充值2000万元购买虚拟货币,石某通过其控制的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36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担任某网络公司业务部用户经理,其职权范围包括引入项目合作并推动项目落实。本案中,虚拟货币业务系统的立项、开发、运行系通过某网络公司审批后,由某网络公司工程师研发完成,故该项目系统的研发与使用均属于某网络公司的资源,石某系履行其职务行为。涉案的608万元系石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的366万元系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乙公司向某网络公司充值的部分虚拟货币变现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挖企业贪腐病灶,法治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淀区是全国互联网产业的集聚高地,同时也是网络科创和研发应用的前沿阵地。本案中,石某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系以项目合作为掩护,人为制造权力寻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企业的内部廉洁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优秀服务资源无法有效流向企业,将严重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石某利用职务便利及相应技术手段,将虚拟货币变现占为己有。北京法院在审理时遵循了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准确认定企业合法财产范围,认为石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某网络公司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对企业合法产权的有力司法保护。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亦表明司法机关对企业内部贪腐犯罪“零容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