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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并不认为这是个好规定。保护受害者固然重要,但问题是——同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并不认为这是个好规定。保护受害者固然重要,但问题是——同居关系的边界太模糊了。所谓“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到底怎么界定?住多久算长期?互相转账算不算经济扶持?一起买个锅是不是生活介入?不同地方、不同办案人员的标准完全可能不一样,这种不确定性反而让更多普通人处在风险里。更关键的是,这项规定确实能帮到马某某虐待案这类受害者,但也可能被反向滥用。短暂同居几个月,一方指控另一方“家庭成员虐待”,而对方却认为根本谈不上稳定同居——这种纠纷以后只会更多。还有一点,虽然官方强调不涉及财产与继承,但一旦刑事维权场景中认定同居为家庭成员关系,未来民事领域会不会出现新的争议?这不是危言耸听,法律外延常常就是这样被一步步推开。在我看来,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让所有遭遇暴力的人都能获得保护,而不是靠给未经登记的私人关系套上“家庭成员”的帽子。反家暴不能靠扩大定义来解决结构性问题。这就是我的观点:我不同意,也不认为这是个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