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某因在自制凉茶中非法添加含麻黄碱的中药饮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2024年底,林某某在经营凉茶店期间,为吸引顾客、增强所谓“止咳功效”,将购买的含有麻黄碱、甲基麻黄碱、伪麻黄碱等成分的“麻黄中药饮片”,违规添加到自制凉茶中对外销售。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检查时,从该店依法扣押剩余“麻黄中药饮片”104克,并对在售凉茶取样送检。经专业机构检测,送检凉茶中麻黄碱含量达118ug/L,甲基麻黄碱19.0ug/L,伪麻黄碱186ug/L,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物质的食品,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而麻黄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严禁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记者畅凯编辑程偲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