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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亚灭火器案:吴某霞遭遇的司法迷局与事实真相

南京某亚灭火器案:吴某霞遭遇的司法迷局与事实真相一、立案根基动摇:身份造假与管辖错位的致命瑕疵2023年7月,淮北市公安

南京某亚灭火器案:吴某霞遭遇的司法迷局与事实真相

一、立案根基动摇:身份造假与管辖错位的致命瑕疵

2023年7月,淮北市公安机关对南京某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这一立案决定的依据与程序后续引发争议,也将与公司关联薄弱的吴某霞牵涉其中。据淮北市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某亚公司通过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店铺销售灭火器。

核心报案人曹某的身份及报案基础存在重大疑问。区检察机关官方信息显示其为某院办公室副主任,但其在2023年7月及2024年10月的证言中均自称无工作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其购买涉案灭火器的实际支付金额仅为64.2元,远未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其声称将灭火器移交检察机关,但卷宗中无任何接收记录,灭火器的品牌、去向等均无客观证据印证。其所提交材料的关联性与客观性不足。

将吴某霞列为案件关联人员的依据被认为较为薄弱。判决书显示,其于2018年曾与某亚公司负责人有短暂电商合作,2020年起已独立经营合法实体,2023年仅因私人关系临时协调事务。此外,本案管辖权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淮北市并非该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亦非被告人居住地或主要犯罪行为地。在报案人身份不实、报案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淮北中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其法律依据的充分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程序争议:程序与证据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立案之后,案件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暴露出多处程序与证据认定方面的争议,相关争议对案件审理及吴某霞的涉案认定均产生了影响。2023年7月至8月,涉案人员先后被抓获或投案,2024年3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发回重审后,2025年淮北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

当事人及辩护人指出,在2023年7月对吴某涛、高某爽的讯问中,办案人员使用了“让你舅、你妈都进去”等不当言语,辩方认为此举违法,要求排除相关供述,但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另据材料显示,办案人员戴某于7月20日11时许在贵州制作并签署了一份询问笔录,而该笔录在同一时间点后不久即出现在两千余公里外的山东,且存在相同签字。相关方解释为“签错字”,但此举在时空上存在明显矛盾,难以令人信服。此类程序问题引发了对侦查活动规范性及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同时,辩护人曾申请调取吴某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旺店通销售记录等证据,法院以“地位作用可综合认定”为由未予准许,辩方认为此举限制了其举证权利。

本案中,作为关键证据的审计报告存在争议。某诚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出具了两份结论存在差异的审计报告,其中一份(2024年2月)认定的销售金额为20314712.57元,另一份(2025年3月)调整为15914316.77元。两份报告均采用“采购—扣押=销售”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方对此方法的统计基础提出质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将部分采购价为0元的内部调货计入了采购数量;二是对2023年7月扣押于蚌埠固镇某天物流公司仓库的部分灭火器数量未予计入。当事人方认为,上述数据处理方式影响了销售金额的准确性。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材料的来源未在案卷中明确体现,其客观性与关联性存疑。因此,当事人方认为该审计报告作为定案核心依据存在重大瑕疵。

关于吴某霞的行为定性,判决认定其案发后通知他人转移涉案灭火器。吴某霞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其未参与公司核心经营,对产品质量不知情,行为系基于私人关系的临时协调,且未获利,故认为认定其为共同犯罪在主客观要件上依据不足。此外,办案中出现的“跨千里一小时签字”等程序疑问值得关注。司法程序规范是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侦查环节的程序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此类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不免引发对侦查严谨性及证据可靠性的疑问,相关问题关系到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亦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三、事实真相还原:无端牵涉与责任错位的现实困境

为澄清案件事实,需考察某亚公司的经营链条与责任边界。吴某霞及其辩护人主张,其本人与公司核心经营及产品责任无关联。根据淮北市中院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某亚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吴某祥联系供货商、审核货款,吴某霞负责采购与仓库管理,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发货,潘某洋等人经营的厂家则是不合格灭火器的生产源头。

涉案灭火器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应由直接责任方承担。吴某霞一方认为,自身不应为与自身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江苏省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相关灭火器在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筒体爆破压力等关键指标上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据刑事判决书认定,潘某洋等人借用生产资质,使用不达标的筒体和低含量灭火剂生产不合格灭火器,销售给某亚公司的产品销售金额达1100余万元,潘某洋、陈某飞、张某豪等直接生产者已被依法定罪处罚。

吴某霞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2020年已脱离某亚公司独立经营,2023年仅临时协调部分事务,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亦未从涉案产品销售中分得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晓产品不合格或与吴某祥等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本案核心争议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定。辩方主张,涉案公司为合法经营主体,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一审法院则认为,因犯罪所得进入个人账户且公司主业涉罪,故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辩方就抽样检测程序提出异议,指出单人抽样、数量不足、同一性证明不充分等问题,质疑检测报告的合法性与证明力。此外,侦查中“跨千里签字”等程序问题,亦引发对案件公正性的关注。侦查程序若存疑,基于其所获证据及相关认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亦可能面临质疑。

四、结语:坚守法治底线,还无辜者公道

南京某亚灭火器案的审理在程序与证据方面存在显著争议。吴某霞的法律地位成为焦点,其辩护人指出,她未参与核心经营、未获利且缺乏主观明知证据,将其列为刑诉对象在事实与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

本案中,当事人对立案、侦查及关键证据的采信鉴定均提出异议。办案中出现的“跨千里一小时签字”等时空矛盾的程序异常,反映出侦查环节可能存在不规范,也使案件公正性受到更多审视。此类程序问题是否影响案件处理及事实认定,需予关注。这凸显了在复杂案件中,严守程序、审慎审查证据对准确界定责任、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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