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校偿债拍卖,合法权益埋下隐患
2003年,湖北长阳榔坪镇文某坪村委会为偿还建校债务,公开拍卖村内大某田小学,此次拍卖成为后续相关权益长期未决的起点。村委会定出陆万伍千元拍卖底价,李某珍以柒万捌千元中标,双方约定其一次性交齐柒万元购房款,捌千元作为村委会过户纳税的了结资金,原学校校田、山林的权属手续另行办理。这场公开拍卖遵循相应程序,李某珍依规履约完成付款,本应顺利推进后续权属手续办理。
2003年11月18日,李某珍与村委会签订拍卖合同,以承包原校田、柴山,其经营权依法得以确立。李某珍依约付清款项后即申请办理权属手续,但办理进程迟缓。其间,村委会将该山林交予他人经营,致使李某珍的拍卖所得权益产生争议。作为合同方,村委会未能完全履行办理手续的义务,其后续安排影响了李某珍权益的确认,导致交易未能顺利完结,相关问题悬而未决至今。
二、权属交接违规,合法权益遭层层侵害
2003年11月签订拍卖合同后,村委会于2004年3月29日才与李某珍拟定《山林、土地承包协议》,其内容与原拍卖合同存在差异,引发争议。据李某珍2025年实名举报,协议中山林四界约定与拍卖合同不符,原属拍卖标的的校田柴山被确认由杨某东、王某林承包,且二人已获权属证书。李某珍声明从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出示2003年与2004年两份笔迹不同的协议为证,对协议上出现的本人签名提出异议。这份存在签字争议的协议,成为杨某东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之一。
案涉山林大部分区域已被侵占,仅王家部分地块未再继续侵占,其余山林均由杨、王两家分别占据,中间仅剩的小块山林,也遭到杨某东砍伐。在获取相关权属证明后,杨某东、王某林便在涉事山林范围内进行了砍伐、采挖、建房等行为。据反映,存在挖山、砍树等侵占李某珍山林土地的行为。在补贴发放方面,相关的山林、土地补贴始终全部登记在杨某东一人名下,李某珍作为依法本应享有经营权的权利人,从未获得过任何相关补贴。
为处理此事,李某珍曾花费五千元聘请律师邓某寿,并预先支付了三千八百元费用,但此后律师邓某寿失去联系,预先支付的费用未能退回,也未向她提供任何调查材料,这使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初次尝试失败。从权属确认发生变更、协议签字存在争议,到山林使用与补贴发放产生纠纷,再到委托律师维权未果,李某珍反映其合法权益在多个环节受到侵害,问题至今未获解决。
三、二十年艰难维权,证据充分却解决无果
自2004年起,李某珍便就其权益争议展开长期反映与申诉。她整理了包括拍卖合同、权属证明、勘察报告、询问笔录及林业处罚勘验记录等多份材料,并向村负责人反映,促使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山林被砍伐、采挖情况。此后,她将所有调查材料汇总,反复向村、镇、县多级单位反映,以期查明事实、维护权益。然而,问题解决过程曲折漫长,始终未获实质进展。
根据信件记录,李某珍曾多次向村负责人(含原合同法定代表人吴某文)反映情况,并持续向各级部门提交证据,但问题在转办处理中未获解决,维权受阻。事件处理中暴露出多方复杂关联:吴某文、原合同参与人、协议执笔人等均与杨某东关系密切,李某珍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因材料交接引发争议,这些情况客观上为杨某东实际占用经营山林提供了条件。相关方未能对其占用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即便有勘察、处罚文书,也未能制止其长期采伐、挖山及申领补偿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珍的合同权益。吴某文后因他案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增加了事件信息与处理的复杂性。
2025年7月,李某珍就山林纠纷在国家信访平台反映后,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相关部门答复,但其认为答复内容与事实存在出入。镇相关部门称,2003年9月林权证换发前,涉案柴山“马某湾”已由杨某东取得经营权,不包含在原拍卖标的范围内。李某珍对此表示,二十余年来无人告知此情况,且其持有的证据可证明原大某田小学山林和校田范围,与镇相关部门认定明显不符。就证据疑点,相关部门答复未予解释——李某珍提供的1997年证据中“马某湾”交由冯某生保管却无其签名,时任村长李某平证实签名非本人所为,社长郑某扬亦证明其时已离职、公章非其加盖。
李某珍反映,该笔3万元补偿款是在市级部门下达执行要求后,经相关方劝说、协商,并签订了含有“息诉罢访”内容的文书后达成。她指出,该文书无公章亦无领导签字,直至去年7月,相关负责人才出示一份2024年7月的内部补偿协议。镇相关部门称此次调解后纠纷已处理完毕,但李某珍表示,调解过程工作专班未就证据作深入核实,且杨某东本人并未到场,其本人系在压力下接受方案。然而,在相关文书签订后,杨某东的占用、挖山、砍树等行为并未停止,其多次反映也未被有效制止。她长期持有询问笔录、林业处罚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与其合同文件相互印证,并作为维权主要依据向多部门反复提交,但其核心诉求至今未得解决,合同权益未能实现,对其个人及家庭形成了长期负担。
四、权益被侵的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渴求
这场始于2003年的山林权属纠纷横跨二十余载,既反映了合同方李某珍的权益长期存在争议,也凸显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李某珍通过拍卖中标并付款,获得了原小学及周边的校田、山林经营权,但因后续合同履行争议、权属认定分歧及占用行为处置等问题,导致其权益长期未得到有效确认和维护,维权过程艰难。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李某珍提供了自认为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配合了相关调查,但她认为其证据和诉求未得到充分采纳,部分处理环节未能完全化解其疑虑。这场持续二十多年的纠纷,耗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与精力,其合同权益至今未能得到其认可的落实。李某珍希望,其提供的证据能得到充分核实,其合同权益能依法获得确认和保护,相关占用行为能受到有效约束,以使这起持续二十余年的纠纷得到依法、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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