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售制是跟香港学的,不过仅仅学了一半,另一半也许是学不了,也许是只想学一半。 在香港,预售制对于无法按期交房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无法按时交房,购房者可以在合同约定交房后的第28天、第6个月要求退房退所有房款,并且可以终止贷款和还款。 同时,余下的相关事宜剩则由银行跟开发商去解决,即使打官司也是银行和开发商的事情,不再涉及购房者,这也叫购房者优先原则,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反观内地,同样的预售制,当出现烂尾楼或者无法按期交房时,就会出现消费者不仅拿不到房子,而且还要按时还贷,否则就是消费者违约,而无法交房的开发商却能够堂而皇之的违约。 虽然银行会要求开发商开一个由银行来监管的账户,预售款全部打进这个账户里,住建局和银行根据工程进度放款,但是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而且烂尾之后更是无法拿回预付款。 其实,预售制本身是为更多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不过,香港楼盘烂尾银行承担,开发商和银行打官司,与购房者无关,而且消费者能够拿回自己的相关房款,这很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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