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凭啥不能卖?”浙江,女人急着用钱,便将市值190万的房子作践170万卖出,没成想却被租客给告了,“谁让你卖掉?你这是侵犯我的优先购买权!”事后,还要求女子赔偿他20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信息来源:中小学教案资源网2024.8.4 太不要脸,杭州一女子以190万把房子租给租客,租客不满意,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岂料租客直接起诉女子,要求赔偿20万!) 老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这怪事还偏偏让王女士给碰上了。 她家住杭州,前不久因为投资失败,急需一大笔钱中转,于是便想到了把名下的一套房子卖掉。 思来想去,脑海中浮现出了一个合适的买家——这栋房子的租客李先生。 这五年来,对方没有拖欠过一分房租,而且工作稳定,待人接物深受邻里喜欢,把自己的房子交到他手上也算是“功德圆满”了。 得知房东有意卖,李先生一家激动的比过年都高兴,可谁料第一次谈判就发生了争议。 “我这房子加上周边的配套,要你220万够意思了吧?” “我最多能掏出170万,多一分都拿不出来了” 考虑到这些年的感情,王女士又降了30万,将底线控制在了190万。 可李先生太过精明,咬死了170万就不松口。 望着对方得寸进尺的样子,女人气的拂袖而去。 男人很清楚,房东现在急需现金周转,自己作为主动方还有很大的压价空间。 可谁料,计划赶不上变化。 某天下午,李先生突然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住得这套房子卖出去了,而且价格不到170万! “她怎么能这样?招呼都不打一声?” 愤怒之下,登门找到了王女士,除了兴师问罪外,还提了一个破天荒的要求:我是租客,这房子成交后你得赔偿我损失! “啥?你说啥?” 女人有些懵,没成想,李先生威胁道:“不给钱,我去法院告你去!” 面对近乎敲诈的要求,王女士张口就回绝了,而李某也果真在不久,一纸诉状将女房东告上了法庭。 原来,他依仗的正是法律条款中的“优先购买权”。 在日常租赁房屋时,房东会和租客签订协约,一般情况下,如果甲方(房东)有意出售房子,那么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李先生看来,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囊中之物”,由于王女士“擅自做主”卖给了别人,导致自己里外里损失了20万,所以她应该做出赔偿。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优先购买权”并不表示乙方(租客)能强买强卖,因为其具有时效性,普遍在15天左右。 而本案中,一开始王女士的确先找的李先生,遗憾的是双方因为价格未谈拢,结果不欢而散。 当15天过去后,女人又找到了新的买家达成交易,所以整个过程合情合法,容不得李先生胡搅蛮缠。 最终,法庭对本起纠纷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索赔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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