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漂亮女子陪男友在酒吧喝酒,突然一醉酒男子前来邀请女子陪酒,还不顾女子反对强行搂住女子肩膀,准备强行带走女子。女子的男友见状直接抄起桌上的酒瓶子,砸向醉酒男子的头部,致醉酒男子头皮开裂,然后与醉酒男子的同伴发生了肢体冲突,可警方只拘留了女子的男友。事后,醉酒男子认为警方处罚太轻,便控诉女子的男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警方并未立案。之后,醉酒男子就将女子的男友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元。
(来源: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化名)
事发当晚,20多岁年轻漂亮的女子王慧陪同男友张帅在某酒吧喝酒,同桌的还有王慧的闺蜜和她的男友,四人一直从晚上10点喝到了凌晨。
正当四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时,王慧的身边突然出现了一醉酒男子王某,他一走到王慧的身边,就未经允许把手放在了王慧裸露的肩膀上。
王慧想要躲开,但被王某抓住了肩膀。随后,王某说要让王慧去陪他喝几杯,有几个兄弟在。
王慧自然拒绝了王某的要求,而王慧的男友张帅也站了出来,质问张帅要做什么,并要求他赶紧把手拿开。
王某理都没理张帅,直接搂过王慧的肩膀,准备将其强行带走。
张帅顿时急了,他直接抄起了桌上的一个空酒瓶,猛地向王某的头上砸了下去。酒瓶子没碎,但王某的头被砸出了血。
王某的几个同伴见状,立即冲了过来,与张帅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被酒吧保安给分开,全部赶了出去。
之后,王某被同伴送去了医院,同时报了警。经诊断,王某的头皮软组织挫伤,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而警方以此认定张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对其采取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王某认为张帅致自己轻微脑震荡,这应该属于轻伤,故应当对张帅判刑,但警方并未立案。
可是王某的气并未消除,他认为既然没办法让张帅受到刑事处罚,那就赔钱吧,于是将张帅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元损失。
在法庭上,张帅辩称:
1、王某调戏我的女友王慧,并且要强行带走王慧,我出于保护女友的目的,阻止了王某的行为,这属于正当防卫。
2、我已被警方治安处罚了,但就民事赔偿部分,我不应当再承担了。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那法院会支持王某还是张帅的说法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警方调查的事实,王某在酒吧擅自按住王慧的肩膀,要求其陪喝酒,在被拒绝后,反而强行搂住王慧的肩膀,要将其带走。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侵犯了王慧的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此,王慧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由于王慧是张帅的女友,王某在公共场合当着张帅的面调戏王慧,这从情理来讲,王某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张帅的人格尊严。
2、张帅为了阻止王某将其女友王慧带走,直接用酒瓶子砸了王某的头部,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或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受伤的方式进行还击,该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张帅虽然主张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但张帅明明可以将王某搂住王慧的手扒开,或者将王某推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但张帅直接用酒瓶子砸了王某的头部,而头部又是人体的要害部位。
由此可见,张帅其实并没有防卫的意图,他只是觉得女友被当面调戏,感到很没有面子,所以对王某产生了报复心理。
因此,张帅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本案中张帅虽然打伤了王某,但案件是王某主动挑起的,所以王某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情认为王某和张帅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不过,对于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帅应当支付王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同时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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