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没出庭,应判其败诉!”江苏,一男子骑自行车逆行,被交警拦下罚款20块,男子不服,认为他是沿着楼房旁的瓷砖路骑行,根本不能算道路,交警是乱罚款,一怒之下将市政府和交警告上法庭,还要求市长作为被告出庭! (来源:南京中院)
刘小川正在路上悠闲的骑着自行车,前面呼啸而来的一辆辆汽车,还有电动车从他身边擦身而过,刘小川只得紧贴着路边骑行。
“哎,小伙子,你停一下!”一名交警将刘小川拦下。
刘小川赶忙停下来,笑着对交警说道:“怎么啦,交警同志?”
交警指着前方滚滚而来的车流,对刘小川说道:“小伙子,你这样逆行多危险?前面全是车!”
“我贴着路边骑的,不碍事的!”刘小川笑着解释道。
交警一脸严肃说道:“你这样违反了交通法,现在要对你进行处罚!”
刘小川一脸愕然,对交警质问道:“不至于吧,交警同志,这路上也不是我一个人逆行吧?”
“再说了,我贴着路边的墙根骑的,这都是铺的瓷砖,算不上道路呀!”刘小川继续辩解道。
交警则表示,刘小川确实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接受处罚,还现场给刘小川开了一张罚单,对他逆行罚款20块!
刘小川又气又怒,他本来就是一个较真的人,不争馒头争口气,他提起了行政复议。
令刘小川万万没想到的是,市政府驳回了刘小川的申诉!
刘小川顿时大怒,干脆将交警和市政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刘小川还提出了一个特别要求,要求市长必须出庭应诉。
法庭上,刘小川与交警、市政府展开了激烈辩论。
1、刘小川认为,他骑行的路不能算“道路”,交警根本没有执法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例如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场所也属此列。
刘小川表示,他骑行的“路”是机动车道与旁边楼房连接部位,与铺沥青的路面不同,铺的是瓷砖,这种瓷砖路不属于机动车道,算不上“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交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交警对这条瓷砖路没有执法权,对他处罚没有依据。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刘小川认为市政府作为被告,负责人市长理所应当出庭应诉,其未出庭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以缺席判决其败诉!
2、交警及市政府则认为刘小川处罚没有不当。
交警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刘小川在骑行时,没有按照靠右行驶的方向前进,而是一直在逆行,根据交警的执法记录仪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警认为,依照上述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依法得当,没有不妥,不应该撤销。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瓷砖路到底属不属于交警可以执法的道路?二是市长未出庭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刘小川逆行的这段瓷砖路,可以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认定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里的“道路”。
因此,交警对此路段有执法权,刘小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警对刘小川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至于市长未出庭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法院表示,虽然市长未能出庭,但已经提交了情况说明,而且委托了分管副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刘小川的诉讼请求。
虽然刘小川败诉,但通过这次诉讼,他也理解了法律法规的意义,充分理解了逆行带来的危害,不管怎样,逆行对于我们交通参与者来说,都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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