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东深圳,女孩得抑郁症后,一次性网购52条河豚,网店老板多次提醒河豚不能轻易食用后,将58条河豚送至女孩家楼下,女方父亲2次电话拒收后,老板不同意退款,当晚女孩食用河豚中毒死亡,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老板,老板却说:我卖的是观赏性河豚,且多次明确未经处理不能食用。 (案例来源:深圳中院,人物为化名) 王强和赖宁共同经营一家网店,出售观赏鱼和活体河豚鱼,从中牟利,王强负责经营网店,赖宁则负责打包货物、联系快递及喂养鱼等。 事发当日11时许,刘娟想要购买活体河豚鱼,遂与网店经营者王强取得联系,并咨询活体河豚鱼的养殖方法及是否可以食用。 王强表示自家河豚主要用于观赏,刘娟遂在网店上多次下单,共购买活体河豚鱼52条(总价约2000元),王强又额外赠送给刘娟活体河豚鱼6条。 王强在与刘娟的聊天中,多次提到河豚鱼不能食用,但刘娟多次询问能不能食用,并表示观赏的暂时不要,食用的则一定买,想换食用的河豚鱼。 王强回复:这些可以食用,不过不管什么河豚,都要会处理,食用的也有毒,都是要会杀,不会杀都不能吃,有技术的。 当日17时30分许,王强、赖宁叫来一辆拉货车,将分成四个泡沫箱包装好的58条活体河豚鱼,运送到刘娟住处,期间刘娟提出退款。 刘娟父亲两次在电话中表示,拒绝下楼接收活体河豚鱼,王强、赖宁遂将打包好的活体河豚鱼放在刘娟住处楼下后离开,同时拒绝刘娟在网店要求退款的申请。 在刘娟的央求下,刘娟父亲刘大勇将上述活体河豚鱼取回家,当日21时许,刘娟独自一人在厨房烹饪活体河豚鱼,22时30分许,刘娟吃过自己加工煮熟的河豚鱼后回房间睡觉。 约20分钟后,刘大勇发现刘娟嘴唇变紫、呼吸停止,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盐田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刘娟已无生命体征。 经现场勘查,刘娟家里仍有未加工的河豚鱼26条,以及已煮熟未吃完的河豚鱼1份,次日21时许,民警在王强的住处将王强抓获,并当场查获活体河豚鱼28条。 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娟胃内容物检材中检出河豚毒素、氯氮平,未检出毒鼠强,从未吃完的河豚鱼及死者刘娟的心血检材中均检出河豚毒素。 经查询,氯氮平治疗急性、慢性精神分裂症,对精神病阳性、阴性症状均有效,刘娟在案发前2年,就一直受抑郁症困扰,并多次到医院就诊,且通过文字和视频形式表达过轻生念头。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娟血液中河豚毒素成分浓度为14ng/ml,符合食用河豚吸收河豚毒素中毒死亡,检方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强提起公诉。 王强提出几点抗辩: 首先,自己没有误导行为,死者刘娟不属于误食,自己已尽到提示义务,且刘娟食用的河豚是谁处理的和食用情况不明等。 其次,刘娟患有抑郁症,多次表达自杀念头,有强烈的自杀倾向,且与父亲关系不好,目前证据尚且不能排除刘娟自杀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是他杀。 最后,此单交易的交付因为刘娟退货拒收,所以已经切断法律上的连接关系、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王强销售的观赏河豚鱼与刘娟食用的河豚鱼具有同一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王强能否经营活体河豚鱼的问题。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由于河豚鱼有剧毒,我国禁止经营活体河豚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本案中,王强向刘娟出售的是野生活体河豚鱼,无论王强是将活体河豚鱼作为食用鱼出售还是作为观赏鱼出售,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王强向刘娟售卖活体河豚鱼对刘娟死亡的结果有无过错。 虽然王强在与刘娟的聊天中,多次提到河豚鱼不能食用,已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刘娟多次询问能不能食用并想换食用的河豚鱼,王强回复可以食用,但是要有处理的技术。 在刘娟提出退款并拒绝下楼接收河豚鱼后,王强拒绝刘娟的退款申请,并将活体河豚放在刘娟住处楼下后离开。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刘娟多次提出想换食用的河豚鱼后,王强应该意识到,刘娟购买河豚鱼的目的是食用,但轻信刘娟不会真的食用,对于刘娟的死亡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关于王强售卖活体河豚鱼与刘娟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在案的检验报告2份,鉴定文书3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娟系食用王强售卖的河豚鱼中毒死亡。 食用河豚鱼是刘娟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他因素的介入,并不能阻断刘娟因为食用王强售卖的河豚鱼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的成立。 综上,王强出售国家法律禁止经营的活体河豚鱼,并导致刘娟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233条,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娟患有抑郁症,有自杀倾向,对于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王强亦履行一定提醒义务,犯罪情节较轻;且刘娟家属对王强予以谅解,王强有坦白情节,上述情节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王强有期徒刑1年1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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