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陕西汉中,男子骑电动车没戴头盔,被交警拦下,罚款扣车一气呵成,男子不服,和交警发生冲突,导致心脏病复发倒地不醒,120赶到现场,做了30分钟的心肺复苏,还是没抢救过来,家属痛哭抱着交警大腿不撒手。网友:没带头盔该罚罚导致别人死亡该判判。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这天下班,祁峰骑着电动车往家赶,妻子给他发了个买菜清单,因为家里来客人,让他顺路买点菜回来。
祁峰盘算着晚餐的菜单,他虽然很累,但晚饭还得他做,因为妻子厨艺不是很好,家里来客人,不是出去吃,就是他下厨,妻子只负责打下手。
可能太着急了,祁峰忘了戴头盔,就在一个不起眼的十字路口,红灯亮起,祁峰赶紧刹住车。
这时,一位身着制服、眼神锐利的交警走了过来,他的目光迅速锁定了未佩戴头盔的祁峰。
“您没戴头盔,违反交通规定的,罚款50元。”交警走到祁峰面前,给他开了张罚单。
祁峰一愣,他自认为骑电动车多年,从未出过事故,戴不戴头盔在他看来不过是形式上的小事。
“我就骑这么一会儿,马上到家了,我今天给忘了,下不为例,这次别罚了,现在挣点钱都不容易,请高抬贵手。”祁峰赔着笑脸。
交警说:“佩戴头盔是为了您的安全着想,一旦发生意外,它能有效保护您的头部免受伤害。”
但祁峰显然没有听进去,他固执地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于是与交警发生了争执。
“你这不是小题大做吗?我赶时间呢!”祁峰的声音逐渐提高,周围的行人也纷纷投来好奇的目光。
交警坚持原则,决定对祁峰进行罚款并暂扣车辆。
这一决定彻底激怒了祁峰,他情绪失控,与交警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推搡中,祁峰突然感到胸口一阵剧痛,那是他多年心脏病留下的隐患。
他脸色苍白,大口喘息,随即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交警见状,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救护车到了,医护人员迅速下车,对祁峰进行了紧急救治。
他们跪在地上,轮流进行心肺复苏,汗水湿了他们的衣背,但祁峰的心跳却迟迟没有恢复。
30分钟过去了,医生们无奈地摇了摇头,宣布了祁峰的死讯。
祁峰的妻子吴敏接到了警察的电话,说他丈夫在路上突发心脏病离世,让她赶紧去善后。
等她来到现场,才知道丈夫祁峰,因为骑电动车没戴头盔,被交警抓住了,双方发生了争执,导致丈夫病发。
吴敏哭的撕心裂肺,她跌跌撞撞地跑到交警面前,紧紧抓住他的大腿,要一个说法。
周围的群众也纷纷围过来,有的同情家属的遭遇,有的则对交警的执法表示不理解。
事后,记者致电辖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不带清楚但会调查。
我认为头盔带上是安全些,但是有人不在乎甚至反对,既然个别人不珍惜自己,就出个法规,定为不戴头盔出事故不赔就行了,也省的让那些人认为,是巧立名目罚款的恶名。
执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要以罚款为目的效果会好很多,就一个头盔问题,建议交警查头盔时带上一箱合格头盔,罚款三五十落实到个人,然后送一个头盔,让不戴的人也觉得罚有所值,这样会不会效果好一点。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交警对祁峰的处罚有法可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祁峰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违反了该条规定。
虽然电动车在法律上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摩托车,但在很多地方的交通管理中,电动车也被要求佩戴头盔以确保安全。
交警对其罚款并非无据可依,而是基于交通安全和法规的严肃性。
2、祁峰和交警发生冲突,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祁峰在交警执法过程中,情绪失控并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这一行为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
祁峰的行为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本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其心脏病突发不幸去世,因此无法再对其个人进行处罚。
3、交警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因果关系:交警的执法行为与祁峰的死亡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祁峰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心脏病突发,而非交警的执法行为直接导致。
预见可能性:交警在执法时无法预见祁峰,会因未佩戴头盔而突发心脏病死亡。这种结果是意外且难以预见的。
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交警的执法行为是依法进行的,目的在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正当性。
所以,交警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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