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毒!”内蒙古,一医院放射科医生,因对女主任上司不满,竟偷偷在其水杯里投放激素,时间长达1年,导致女主任脸发胖,肚子变大,腿细无力,身体受到不可逆转伤害,饱受10多种疾病折磨的女主任,竟选择服毒自杀! (来源:内蒙古高院)
午后,医生休息室里,田伟手里拿着保温壶,眼神复杂地望向张秀梅的空座位,保温壶上贴着“张秀梅主任”的标签越发讽刺。
田伟自言自语,声音低沉:“为什么,明明我更努力,为什么她总能得到更多,就凭一张巧嘴?而且工作中处处针对我,对我这么不公平!”
他深吸一口气,犹豫片刻后,从包里取出一个小瓶,将里面的液体悄悄倒入保温壶中,轻轻摇晃。
一个月后,张秀梅疲惫地走进休息室,拿起桌上的保温壶,习惯性的冲一杯糖水喝,缓解疲劳。
她注意到壶盖似乎比平时松了些,茶水也有一股淡淡的苦味,心中闪过一丝疑虑,但随即被工作的疲惫冲淡。
张秀梅坐在办公桌前,翻阅着病例报告,眉头紧锁:“最近这身体,越来越不对劲,老觉得累,站一会儿就没劲。”
说着喝了一口糖水,自言自语:“这糖水今天怎么感觉味道怪怪的?”
田伟坐在一旁,听见张秀梅的嘀咕,眼神闪烁了一下,但很快恢复平静,还故作关心:“怎么了,张主任?是不是工作太累了?我没发现你有什么不同啊。我看你还胖了呢。”
张秀梅笑了笑,低头又看起了病例报告。
又是一个午后,田伟紧紧捏着张秀梅的保温壶,眼里充满了不甘:“都两个月了,她怎么还精力如此充沛,难道剂量不够吗?!”
张秀梅从门口走进来,看见田伟拿着自己的保温壶:“田医生,要喝水吗?我的壶好像也没水了。”
田伟笑容勉强而尴尬:“哦,是的是的,我看你壶里快没水了,想顺手帮你加点。”
半年后张秀梅的身体状况日益恶化,她身体肥胖但面色苍白,步履蹒跚,浑身疼痛。
张秀梅在医院做了检查,也没查出什么问题,她认为是工作压力大,体虚,于是在医院开了药物调理。
可病情不见好转,于是转院去了北京301医院,诊断结果,竟是外来激素引发疾病。
外来激素?张秀梅警惕起来,作为医生,对饮食健康十分关注,自己从未吃过激素含量高的东西。到底是哪出了问题呢?
可经过治疗,张秀梅的病情并未改善。当张秀梅无意发现田伟又动了她的保温壶时,心里警铃大作,怀疑的种子在她心里生根发芽。
张秀梅偷偷在休息室布置好手机录像,镜头对准了保温壶。不出所料,午后,田伟再次来到休息室,他的动作被镜头完整记录下来。
田伟轻声自语:“就这一次,再多一点,她应该就会...”边说边往保温壶中加入透明液体。
张秀梅看着录像,手在颤抖,她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局内,田伟面对证据,脸色苍白。低着头,声音哽咽:“我... 我不甘心,凭什么我那么努力,她还是比我强……只要她身体有问题,我就能代替她。”
虽然田伟被绳之以法,可数月后张秀梅的身体还是因长期服用激素而严重受损。尽管得到了治疗,但痛苦依旧如影随形。
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视力受损,就连站立都全身疼痛,张秀梅在无尽的痛苦与绝望中,来到公园一处山坡上,用服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 田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田伟通过向女主任的水杯里投放激素,持续将近一年,导致主任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从表现上看,田伟的行为似乎构成了投毒罪。
其实不然,投毒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本案中,田伟投放激素针对的是主任个人,侵害的客体不符。
其次,激素并非该罪所属的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等物质,也不能归属于“投毒”里的有毒物质,因此,田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投毒罪。
2、 田伟的行为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对于田伟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念认为田伟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因为张秀梅虽然被投放激素身患重病,但她是自杀身亡的,死亡并非田伟直接导致。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田伟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连续一年投放激素,根本都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本意就是想置女主任于死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伟作为一个有20多年的医生,非常清楚长期投放激素,将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伤害。
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他眼见主任身体越来越差,病情加重,但依旧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从主观上他就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田伟每次投激素都是经过精心谋划,无论是剂量还是投放时间都非常隐匿,对上司加同事进行如此恶毒的加害,足以说明他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伟无期徒刑。田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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