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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合同中一方违反共同决定事务的约定,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约定对于某一事务应由双方共同决定。若一方以违反前述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如何评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视作品,约定对于某一事务应由双方共同决定。若一方以违反前述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如何评析其合理性?另一方应如何抗辩?

约定

甲、乙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短剧,甲出资80%,乙出资20%,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拍摄、制作,发行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由甲执行。

履行

短剧制作完成后,甲与丙协商发行合作事宜,对于发行合作的核心条款,如保底金金额、独家授权期、非独家授权期等内容,甲告知乙,乙认可。甲遂与丙签订发行协议。丙向甲支付保底金后,甲向乙结算。但发行不如预期,甲、乙亏损,未能收回成本。

争议

乙称甲与丙签订的发行协议内容,未经其确认,甲违反合同关于发行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约定,导致其获得发行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甲应退还乙全部投资款。

问题

乙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乙的诉讼请求很难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乙主张甲与丙签订发行协议前,未将待签署的协议内容向其披露,对于签署的协议文本其不知情,进而违反合同关于对发行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的约定,损害其共同决定权。

对此,本文认为,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只约定对于发行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但并未约定共同决定的具体范围及行使方式,即合同未约定对于待签署的发行协议内容,应经乙确认,更未约定,如未经乙确认,甲不得签约。

其次,在与丙签约前,甲已经告知与丙的核心交易内容,保底金、独家发行期及非独家发行期,这是短剧发行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对甲乙的权益影响也最大。甲已经告知过乙,且乙已经知悉并认可,因此,乙的共同决定权已经得以保障。

再次,合同约定,对于发行事务,由甲乙共同决定,甲具体执行,按照一般的习惯,共同决定的内容通常是重大事项,对于非重要事项,由负责执行的一方决定。甲乙共同决定与丙合作的核心条款,对于具体合同内容,由甲来安排处理,符合商业逻辑及习惯。

第四,在核心交易内容已为乙确认的情形下,非核心内容对乙的权益影响较小,如乙认为非核心内容损害其权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该案中,乙只是对甲未经其确认而与丙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但未解释合同中未经其确认的哪些条款损害其权益,更未举证证明其由此造成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乙主张甲根本违约,乙应证明甲、丙签订的发行协议中非核心条款剥夺了其合同目的,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但乙无法对此作出说明,更无法证明。

第五,退而言之,即便甲向乙发送过待签署的合同内容,如双方意见存在分歧,乙表达了不同意见,而甲不予认可,应如何处理?合同只约定对发行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未约定如意见不一致,无法共同决定时,应如何处理,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应根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予以填补及解释。

本文认为,甲乙之间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该种关系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出资,出资比例与风险、权利成正比,出资比例越高,享有的权利应该越大。按照通常的习惯,当投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出资多的投资方意见为准。本案中,甲出资80%,乙出资20%,决定是否正确及妥当,对甲的权益影响更大,因此,当甲乙对发行事务意见不一时,应以甲的意见为准。故而,即便甲将待签署的协议事先发送给乙,而乙提出修改意见,但甲不予认可,该情形下,甲仍有权按自己的意志予以执行。于此而言,乙的共同决定更多的是保障乙的参与权及知情权,而前述权益的受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不构成乙的解除事由。甲的前述行为既不构成违约,也无过错。

其次,退而言之,即便合同约定,对于发行协议应经丙确认后再签署,甲违反前述约定,构成违约。但该种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非乙解除合同,甲退还乙投资款。违约责任是基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而给予的弥补责任。违约行为、损害后果、责任形式三者应保持均衡关系。甲违反的是与乙共同决定的义务,尽管甲未与乙共同决定发行协议中的非核心条款,但短剧完成发行,甲也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乙也实现了取得投资收益的目的。非核心条款未经乙同意不会给乙造成实际损害。双方之间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作为投资方,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投资回报,在收取甲的结算款后,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便甲存在违约行为,其违约形态也只是履行瑕疵,而非根本违约。

综上,在影视作品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违反共同决定的约定内容,通常不构成根本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