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这个案子,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确实是改变了美国的历史进程。 在刑事这边,当时警察愚蠢的操作给了辛普森律师大量的空间:比如,当时进入死者家(第一现场)、踩到血迹的警察,之后又去了辛普森的住宅(第二现场)通知他,结果第二现场里留有的血迹就无法说明来源了。 又比如,现场警察为了保护现场,在死者家里找了几条被单盖住了尸体,然而这些被单辛普森也可能睡过,所以上面留有的、他的头发、皮屑就污染了尸体。 最致命的是,死者身上一开始有几滴位置奇怪的血,不像是自己的出血所能造成,倒更可能是凶手的血。然而警方完全忽略了这一点,在尸检之前,尸体就被冲洗过了,这几滴血也无法采集。 此外,因为程序不齐全,没有获得搜查令就进入辛普森家中持续搜查,警方在辛普森家找到的带血的袜子和手套,被辩方称为“警察因为对黑人的偏见,可能存在伪造证据、栽赃嫁祸的情况”(美国法律允许警方在可能存在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无证搜查,但当时警方进入辛普森家发现不存在危险后,就应该停止搜查,等待有了搜查令再动手,而涉案的警察却并没有这么做)。 而且,辩方通过巧妙合法的运作,让黑人人口较多地区的法院来审理此案,最后陪审团的组成是9名黑人、2名白人、1名西裔人。在上面提到的种种因素下,尽管明眼人都觉得“除了他还能有谁”,但最后所有证据都被认为要么不够直接,要么存在问题,而辛普森被判决无罪释放。 不过之后,两名死者的家属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控告辛普森非法致人死亡,要求赔偿。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差别就大了,刑事要求“疑罪从无”,民事则只要有优势证据,让人相信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就行。 而且,刑事诉讼的时候,被告人可以不用自证其罪,他有权不做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供;但民事诉讼就不一样,被告如果不说话或者无法自圆其说,就会更大程度上影响陪审团的意见。 另外,陪审团的因素也需要考虑——民事诉讼中,陪审团是9个白人、1个西裔、1个亚裔、1个西裔与黑人混血,相当于只有半个黑人。而刑事诉讼要求12人都认定有罪才有罪,民事诉讼只需要9人(当然,最后12人都认为辛普森应该为此负责)。 即使到今天或者以后,辛普森案可能也会成为“程序正义和事实正义究竟怎么选”的一个重要案例被无数次提起,哪怕人都死了,这个案子的热度下去了,它也会成为美国文化和集体记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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