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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一支行理财经理诈骗案发,遭多名投资者起诉索赔

12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两份案卷显示,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因一名理财经理诈骗案发被投资者诉上法庭,要求该行承担侵权

12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两份案卷显示,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因一名理财经理诈骗案发被投资者诉上法庭,要求该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案卷也曝出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因同一件诈骗案遭遇投资者索赔。截至目前,已公布的案卷披露,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因理财经理诈骗案已被三名投资者起诉。

据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上述理财经理已获刑十二年,并被上海金融监管局处以终身禁业处罚。该理财经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涉案股指期现套利项目的“协议基本上都是在银行里签的。获利除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外,剩下的钱根据副行长周某的指示,绝大部分给了周某。其余一部分作为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的营销费用,小部分自己留着,其他人好像也有分到。”

理财经理诈骗获刑十二年

案卷披露,自2012年3月起,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副行长周某和该行理财经理陈某以投资“银行内部VIP客户理财产品”为由,与多名投资者签订《股指期现套利合伙协议》,雇佣操盘手进行股指期现套利项目,并向投资人承诺兑付年化利率8%的投资收益。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受政策调整影响,股指期现套利项目已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周某要求陈某向投资者陆续退还本金、终止产品,但陈某隐瞒真相未向部分投资者退还本金800余万元。

2015年4月—2021年1月期间,陈某在明知股指期现套利项目已无法继续开展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仍以合伙投资股指期现套利项目为幌子,与多名被害人继续签订《股指期现套利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保证本金安全且支付年化利率8%的投资收益,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

“陈某在明知逐年炒股已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不断诱骗被害人进行所谓的投资。”案卷披露,陈某将骗取款项实际用于炒股、个人花销以及兑付投资者收益。案发后,2021年2月,陈某投案自首。

2021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2022年6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重罚150万元。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与此同时,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时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潘某超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该行徐汇支行时任副行长周某斌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该行徐汇支行时任零售理财经理陈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该行北外滩支行时任行长助理李某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该行北外滩支行时任理财经理张某来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上述5名相关责任人被查获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均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协议上的公章是真的”

案卷披露,本案涉案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指期现套利投资项目协议》和《合伙确认书》竟加盖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柜台业务章。

“我跟客户签订协议,协议是一年一签的,到期之后再续签。协议的空白文本是副行长周某弄好后发给我的。”陈某在接受浦东公安分局询问时称,“一开始的时候,协议上还会加盖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柜台业务章,印章是周某给我时已经盖好的。”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没有推出过股指期现套利投资项目。《股指期现套利投资项目协议》上的光大银行徐汇支行柜台业务章是周某让柜台人员私自敲的,章是真的,但肯定是违反光大银行规定的。”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虞某在接受浦东公安分局询问时称,“只有2012年第一批《股指期现套利投资项目协议》盖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柜台业务章。据周某和陈某说,加盖柜台业务章是为了博得客户信任。2012年之后的新合同和续签合同都不再盖柜台业务章,2015年股指期货停掉之前由周某或者陈某签字,股指期货停掉之后的协议都是由陈某签字。”

但是投资者王某提供的2017年1月签订的《合伙确认书》显示,该文件仍然加盖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柜台业务章。而且该文件落款处不仅有陈某的签字,左下角还有周某的签字。

“陈某向我提起该项目后,让我到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约见副行长周某。周某说这个项目是光大银行推出的对外开放的投资理财项目,而且有光大银行的盖章文件。”王某称,“定期有银行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我,让我到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续签协议,一般都是和陈某签订。周某有时候会过来看看,协议的落款是陈某本人签名的。”

“周某跟我说股指期现套利的项目已经由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的正行长审批过,可以正常运营。周某自己也招揽了几个投资客户,并向那些客户出示过一份《收益保证函》,上面盖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公章。”陈某接受浦东公安分局询问时称,“我私下问过光大银行徐汇支行当时的正行长张某,张某表示自己也知道确实有盖过这个公章。”

“签约地在银行办公场所”

“2014年底,陈某向我推荐了这个投资项目,告诉我年收益率8%。我问过副行长周某,得到确认后就和陈某签了合同。”一名投资者称,“当时我也咨询过光大银行其他支行,了解到8%的理财收益是相对合理的,而且签合同约定确保本金安全。由于理财合同期限都是一年,所以在理财存续期内,每次续签完新合同,陈某就把旧合同收走。合同签约地都是在光大银行徐汇支行大堂或陈某的办公室。”

据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时任副行长周某证实,涉案《股指期现套利投资项目协议》和《收益保证函》由其设计,“我跟客户说股指期现套利项目是保证收益的,没有风险。从客户角度来说,由于盖有银行的章,所以是银行发的产品。我和陈某各自联系自己的几个大客户参与投资,投资协议和《收益保证函》是在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签订并交给投资者的。”

案卷披露,“双方签订涉案投资协议时,按照之前的交易惯例,均在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处由投资者先签署,当面交给周某或陈某,由其签字并加盖该支行公章后返还副本给投资者。每次续签时,周某或陈某都会把之前的投资协议全部收回后集中处理。”

“协议基本上都是在银行里签的。股指期现套利项目不是光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但当时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的领导都是默许的。”陈某接受浦东公安分局询问时称,“产品获利除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外,剩下的钱根据周某的指示,绝大部分给了周某。其余一部分作为光大银行徐汇支行的营销费用,小部分自己留着,其他人好像也有分到。”

“2015年股指期货停掉后,周某叫我把钱退还给客户。我没有向客户退还资金,也没有告诉周某此事。”陈某说,“剩余4个客户大约1000多万元资金,我用原来的协议跟他们继续签约。”

“后来我又拉了7个客户来投这个项目,共计11名投资者。”陈某称,“我跟客户说这个股指期现套利项目是光大银行的产品,加上有银行的公章,而且我是光大银行的理财经理,以及之前副行长周某的介绍,所以他们都觉得没有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光大银行作为后盾。”

“员工行为监管应落在实处”

陈某案发后,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多名投资者曾与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协商解决方案,因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协商未果后,该行被客户诉上法庭。

对此,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辩称,该行对陈某、周某均严格要求落实合规承诺、案防职责,已经尽到了必要且合理的监督和管理义务,该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某已签署《光大银行员工合规销售承诺书(2018-2020年)》。陈某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参与私售行为,未向客户推介和销售任何非本行代理发行及销售的金融产品;保证后续不参与任何形式私售行为,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任何非本行代理发行及销售的金融产品”。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义务应落在实处,而非仅仅依赖于员工的个人承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营业网点办公和营业场所的管理,通过布设电子监控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防止员工以银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应对该行经营场所具有相当的控制力,有能力也有义务尽到对员工行为的审慎管理职责。然而,自2012年起,该行员工在该行营业场所内向客户销售非正规‘理财产品’,该行却始终未发现。”法院审理认为,“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始终疏于监管,长期未发现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审慎监管职责。该行的员工行为管理疏忽为陈某销售股指期现套利项目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

日前,本案一名投资者邢某的索赔诉求已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邢某的损失并非仅因陈某独立的诈骗行为所致,邢某主张基于对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的信赖而投资涉案理财产品的意见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光大银行徐汇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对投资者邢某的损失82.45万元先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该行赔偿邢某投资损失24.74万元。

此外,本案另外两名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被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