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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保险拒赔官司,要不要请专业保险律师?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保险理赔纠纷中,经常有客户问:“我的情况这么清楚,保险公司明明该赔却不赔,我自己能不能去法院告它?请律师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保险理赔纠纷中,经常有客户问:“我的情况这么清楚,保险公司明明该赔却不赔,我自己能不能去法院告它?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到底差在哪?”

今天,我想用两个真实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同一种罕见脑血管疾病——烟雾病(MoyamoyaDisease),患者均接受了开颅手术治疗,也都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为由拒赔。

但结果却截然不同:

👉一个胜诉,获赔50万元

👉另一个败诉,连诉讼费都要自己承担

而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是否聘请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介入。

案例一:何帆律师亲办广西周XX案|胜诉!获赔50万

2021年,广西女子周XX通过支付宝,投保了《人保健康鑫享如意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三年后,她因长期头晕,耳鸣就医,最终在深圳、北京的多家医院,确诊为“烟雾病”,并于2024年4月在北京医院,接受全麻下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也就是搭桥手术),此乃典型的开颅重建血流手术。

术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

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焦点一:重大疾病≠必须列明病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同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使其有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以此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我们主张:“重大疾病”,并非是封闭式清单的游戏,而是依据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里的“严重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判断。烟雾病需进行开颅手术其风险极高,费用也很昂贵,对生活能力有着严重的影响,这完全契合普通人对于“重疾”的理解。

✅焦点二: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依法无效

涉案合同将“开颅手术”分隔开来理解,限定为仅因外伤,以及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这两种情况才可理赔,与此同时排除了像烟雾病等其他病因所导致的开颅手术。这种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予以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并未在投保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限制性条款,也未进行弹窗确认或语音提示,甚至连完整条款都需要点击多个链接才能查看。这种“藏头露尾”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焦点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规则应适用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方认为“开颅手术”本身已代表极高医疗风险,不应再苛求病因是否属于特定几种。否则等于变相剥夺患者获得救治后的保障权利。

最终,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XX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胜诉关键:精准识别免责条款+引用监管规章+善用有利解释规则

案例二:四川李XX案|败诉!案号:(2015)德民三终字第131号

时间回到2015年,四川德阳的少年李XX呢,在2009年呀,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2014年,他因烟雾病,两次呢,在北京航空总医院接受了开颅联合血管搭桥手术,花费超12万元。

其母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遭拒。理由同样是:“烟雾病不属于合同列明的29种重大疾病”。

不过,该案最终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

因为原告方未能有效回应保险公司的抗辩逻辑:

❌缺乏对“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区分论证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第25种疾病为‘动脉瘤开颅手术’……要符合该条应为因动脉瘤产生开颅手术,而非烟雾病产生开颅手术。”并且强调“保险责任的范围也非责任免除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病根本不在承保范围内,就不涉及“免责”,而是“本来就不保”。

这一认定非常关键——如果你不能证明争议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就不能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其无效。

而原告诉讼材料中,没有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规定,也没有系统论证保险公司限制病因是否违背医学进步趋势。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已明确地约定了保障范围,投保人签字并确认已经知悉了条款的内容。”故保险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败诉教训:缺乏专业法律框架支撑,无法对抗保险公司标准化抗辩体系

法律依据掌握通常只知道《保险法》第17条精准引用《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判例。

条款性质定性难以区分“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明确主张限制性条款实为“隐性免责”,争取适用提示说明义务。

证据组织能力提交病历、发票即可结合诊疗路径、手术方式、医学共识,构建“重大性”证据链。

监管政策运用几乎不会引用银保监相关规定主动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压制保险人合规漏洞。

裁判规则预判不了解法院倾向性裁判逻辑熟悉类案检索、上级法院观点、法官思维模式,提前布局攻防。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怕你“自己告”?

因为他们早有准备,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务团队以及外部律所提供支持,他们的答辩模板高度统一,常见套路包含:

“疾病不在合同列明范围内”

“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提示说明”

“投保时已勾选‘已阅读条款’”

“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这些抗辩,看似合理,实则往往经不住专业上的推敲。不过,倘若没有律师进行针对性的拆解,普通当事人便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

比如,“已阅读条款”就能免除提示义务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数次着重指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务必积极去履行提示以及说明的义务,不能凭借着一句“投保人点了同意”就得以免责。

而这,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最后,你的健康,值得一次专业的守护。当你面对的是一个拥有庞大法务体系、精算模型和标准化拒赔流程的机构时,朴素的正义感不足以赢得一场官司。

你需要的是:

对保险合同结构的深刻理解

对监管政策的娴熟运用

对司法裁判尺度的准确把握

更重要的是,有一名愿意为你较真、敢跟保险公司“掰手腕”的专业律师。

作为一名保险拒赔律师,我不是在替谁“打赢官司”,我是在努力让一份本应兑现的承诺,不至于变成一纸空文。

毕竟,人们买保险,从来不是为了打官司。

但我们打这场官司,是为了不让下一个当事人再经历同样的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