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 年,施工人员罗孝于承接了涪陵区人民东路 28 号综合楼建设工程,该项目由重庆市涪陵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 “电影公司”)出地、海南省临高茂源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 “茂源公司”)出资联合建设。在工程建设的关键阶段,罗孝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采购钢材等核心建材,情急之下向李清华、余永兰夫妇借款 5 万元。夫妇二人考虑到该工程对地方发展的积极意义,便拿出多年积蓄相助,这笔借款直接用于工程核心材料采购,为综合楼的顺利竣工提供了重要支持。

电影公司作为工程联建方及直接受益方,早已分得 1616.78 平方米房屋,并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外,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0)渝三中经再初字第 7 号判决书已明确认定,电影公司对拖欠工程款负有直接责任,需向罗孝于支付工程款 151041.75 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即便有生效判决和抵押约定的双重约束,电影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既未向罗孝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也未对抵押房屋相关的债务纠纷作出妥善处理。而罗孝于因未收到工程款,也无法向李清华夫妇偿还借款,三方形成的抵押链条本应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2004 年 2 月,电影公司将李清华夫妇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返还房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涪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清华夫妇返还房屋,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续,法院依据该判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收回房屋的同时,将屋内李清华夫妇的家用电器一并移交电影公司。李清华夫妇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报警求助后,警方建议其与电影公司沟通协商,这让夫妇二人感到十分无助。
三、当事人对判决执行存疑,盼依法公正处理李清华夫妇表示,对该判决及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诸多疑问,希望能得到合理回应:
抵押链条的关联性未得到充分考量。当事人认为,判决与执行过程中,电影公司抵押房屋给罗孝于、罗孝于再抵押给李清华夫妇的双重抵押事实,以及相关争议细节未被充分纳入审理范围,导致核心债务关系未能全面查清。
合法占有与抵押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李清华夫妇基于合法借贷关系和抵押协议取得房屋使用权,多年稳定居住形成的合法占有状态,应属对自身债权的合法救济方式。相关抵押手续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希望其法律效力能得到公正认定。
法律适用及强制执行的合理性有待审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合法财产抵押抵偿债务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认为,电影公司作为债务源头,若要收回抵押房屋,应先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消除抵押的基础条件;罗孝于的二次抵押行为基于其对电影公司的合法债权,并非无权处分,法院的相关法律适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判决结果的公平性引发担忧。电影公司作为受益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而李清华夫妇作为善意出借人,不仅 5 万元借款本息未能追回,还失去了多年合法居住的房屋,屋内家用电器被移交,同时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样的结果让当事人难以接受,担心可能助长违约行为。
四、合理诉求:盼依法纠错,维护合法权益李清华、余永兰夫妇坚信法治社会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提出以下合理诉求:
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04)涪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强制执行裁定进行审查,如存在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正审理本案,准确认定电影公司与罗孝于、罗孝于与原告之间的双重抵押关系合法性,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居住权、财产权和债权。
要求电影公司严格履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0)渝三中经再初字第 7 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足额支付拖欠罗孝于的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向李清华夫妇偿还 5 万元借款本息,返还相关家用电器,从根源上化解纠纷。
希望相关部门对本案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厘清事件细节,对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进行调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
要求电影公司对因其相关行为给李清华夫妇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被收回、家用电器被移交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只是普通百姓,当初拿出血汗钱支持工程建设,后来接受合法抵押居住房屋,均是出于合理合法的考量。电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相关争议应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李清华夫妇表示,他们无法接受目前的结果,恳请媒体持续关注,希望社会各界给予监督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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