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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车却遭“售车”:李某的纠纷直指“先租后买”行业隐患

一、满心期许的合作:白纸黑字的约定与暗藏的风险李某选择与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先租后买”合作,旨在通过分摊成本

一、满心期许的合作:白纸黑字的约定与暗藏的风险

李某选择与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先租后买”合作,旨在通过分摊成本的方式逐步实现购车目标。而这份购车计划的起点,便伴随着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支付合同约定的40000元车辆保证金,李某并未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终通过银行贷款才凑齐这笔款项,每月需额外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为此提供了依据。根据《广州市汽车先租后买合同》,租赁期限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合同约定,李某需支付40000元车辆保证金,每月支付2200元租金及1000元车辆管理服务费,服务费需与租金一同缴纳,缴费日期为每月1日前。

在《汽车先租后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租18个月后,甲方以保证金转化为购车款卖给乙方”,这意味着若按约履行,18个月后即可办理过户,过户费2000元由其承担。协议还明确,《广州市汽车先租后买合同》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款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为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支付了40000元保证金。根据付款记录,其累计付款7次,金额共计21611.78元,包括2025年5月1日通过信用卡支付的3200元租金,以及2025年3月4日通过储蓄卡支付的1800元交强险保费。此外,李某也已向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5968元的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费。

然而,在看似完备的合同文件中,《租车告知函》内包含“不能转借、转租”的条款,并约定违者按违约退车处理,且“任何业务人员口头承诺均无效,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李某虽在文件上签字,但其事后表示,在签订时,他对这些条款的严肃性及潜在后果未给予足够关注,这为后续纠纷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突如其来的变故:转租风波与车辆被售的重击

就在李某按计划履行合同、临近约定的租购期满时,因个人事务需暂时离开,无法继续使用车辆。为此,他考虑将车辆转租,认为这既能维持租金支付,也符合合同目的。李某曾口头向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转租意向,但未获得公司的书面或明确许可,其后便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

李某认为,其转租行为并未影响租金的按时支付,也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在收取费用时亦未提出异议。然而,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事后认定,该转租行为违反了《租车告知函》中“不能转借、转租”的约定,构成违约。

当李某返回公司,希望协商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时,被告知车辆已被公司出售,其与车辆不再具有关系。李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质疑,认为其从未拖欠租金或保险费,公司无权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车辆。公司则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认为其转租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有权按约定处理。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其已支付的保证金、租金、保险费等款项,是基于获得车辆所有权的目的,公司的处置行为使其合同目的落空。目前,双方就转租是否构成违约、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辆以及相关款项如何处理等问题存在根本分歧,李某的购车计划也因此受阻。

三、争议焦点:合同理解与权益主张的分歧

李某与广州某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纠纷,表面是“转租是否违约”“售车是否合法”的条款争议,实则反映了双方在合同地位、信息与专业认知上存在的差异,相关争议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关于转租是否构成违约,公司主要依据《租车告知函》的禁止条款,认为其行为违约。而李某认为,其转租行为是特殊情况下的安排,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其始终按时履约,在沟通中也未得到公司的明确反对。从公平原则和条款提示义务角度看,仅凭该条款认定根本违约并剥夺购车权利,存在较大争议。

公司出售车辆是本次争议的核心。根据协议,仅在消费者发生“断租、断保、迟交租金”等情形时,公司方有权收回车辆。本案中消费者全程依约缴费,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况。即便其转租行为存在瑕疵,公司在未提前沟通、也未给予补救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处置车辆,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此外,双方所签多份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公司主要依据《租车告知函》等限制条款否定消费者权利,而消费者主张以《汽车先租后买协议》中的购车约定为核心。这种对合同条款的选择性适用,未能统筹考虑合同整体,与消费者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诉求形成直接冲突。

此外,李某已支付的保证金、租金及各项费用的处置问题,公司尚未给出明确解决方案。这些费用是消费者为实现购车目的而付出的对价,在车辆已被处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相关费用的返还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遗留问题,否则将引发关于交易公平性的进一步争议。

在此次争议中,消费者在专业知识和协商能力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公司则在合同解释和执行中占据主动。这种状况使得消费者的维权过程面临诸多挑战,也折射出在类似消费模式中,如何有效平衡双方权益、构建更为健全的消费者保障机制,是一个亟待关注的议题。

四、权益诉求与行业反思:让消费维权不再艰难

李某的遭遇是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困境的缩影。其要求返还车辆或退款的诉求合理,但实现过程困难重重。这起纠纷不仅为消费者带来损失,也为“先租后买”行业敲响警钟——商家常掌握合同主动权,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则因专业认知有限而处于被动。商家应恪守诚信,公平制定并说明条款,遇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

对消费者而言,此事是一次重要的风险提示。选择此类模式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不明之处及时澄清,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履约中需严格依约行事并保存证据,遇权益受损时依法理性维权。唯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相结合,“先租后买”等模式才能真正惠及消费者,让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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