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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坚守难获保障?泉州一保洁员退休遭社保空白 地方之路待公正

“干了二十多年,拿过医院好几次服务奖,退休了却发现没交过一天社保,连退休待遇都没有!”57 岁的吴某梅拿着一叠荣誉证书和

“干了二十多年,拿过医院好几次服务奖,退休了却发现没交过一天社保,连退休待遇都没有!”57 岁的吴某梅拿着一叠荣誉证书和新收集的证据,诉说着她与泉州市正骨医院长达三年的地方拉锯战。从 1998 年入职手术室保洁员,到 2017 年岗位外包后仍坚守原岗,她累计服务超二十年(1998年-2022年,期间从未间中断),却因社保 “空白期” 陷入晚年生活无着的困境。更令人费解的是,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法院最终仅认可其 “一个月劳动关系”,这一结果背后,多项关键证据被忽视、举证责任分配涉嫌违法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24年岗位未动,获奖履历却难抵 “社保空白”

1998 年 10 月,吴某梅入职泉州市正骨医院手术室,负责洁净消毒、耗材搬运等核心后勤工作。因其勤恳履职、服务到位,医院多次为她颁发单项荣誉奖,这些盖有医院公章的荣誉证书,与多位曾共事的护士及就诊患者的证言相互印证,清晰佐证了她的长期在岗经历。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经一审庭审调查核实,结合正骨医院举证内容确认,1998年至2008年期间,吴某梅与正骨医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稳定服务近十年;2008 年起,医院要求她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约,此后她先后与泉州市铭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瑞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合作。尽管合同主体历经三次变更,但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始终未变,直至 2022 年 7 月达到退休年龄,累计在医院相关岗位服务时长超二十年。

令吴某梅始料未及的是,2022 年 7 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她意外发现从 1998 年入职至 2022 年退休的二十余年间,无论是直接签约的正骨医院,还是后续合作的三家外包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导致她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彻底失去了基本生活来源。“当初签订外包合同时,医院压根没提社保缴纳的事,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 吴某梅表示,医院实质是通过变更用工主体的方式,规避了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责任。

司法地方多波折 审理程序引争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9月,吴某梅向相关部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却因已超退休年龄未被受理。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启了漫长的司法地方历程。

丰泽区法院一审审理后,确认吴某梅与泉州市正骨医院在 1998年10月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其相关赔偿诉求。然而,案件在二审和再审阶段出现转折:2023年5月,泉州市中院改判,仅认可1999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省高法驳回了吴某梅的再审申请;2025年3月,泉州检察院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吴某梅及其代理人明确提出案件审理与监督过程中存在多处争议点:其一,二审法院对关键录音证据的解读存在明显争议,将吴某梅庭审中 “08 年好像包出去了” 这一基于听闻的不确定表述,直接解读为 “自认 1998-2008 年保洁工作已外包”,却未充分考量其反复明确的 “1998 年入职、在岗近十年” 的核心主张;其二,1999 年 12 月有吴某梅签字的工资凭证、2007 年寄往医院手术室的信封(手术室属特殊区域,非工作人员禁入,该证据可间接佐证劳动关系存续)等关键材料,未得到充分重视和采信,而泉州市正骨医院提交的工资表存在无领款人签字、无后勤人员记录、无外包关联材料佐证等诸多明显瑕疵,却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其三,举证责任分配存疑,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条例规定不符,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举证责任过多强加给劳动者吴某梅,而掌握完整工资记录、用工档案等关键证据的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此外,泉州检察院在监督程序中存在履职瑕疵:既未核查医院提交证据的明显瑕疵,也未充分认可信封证据结合手术室特殊环境的证明力,便径直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要求相悖。

然而,当吴某梅就泉州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并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请复查时,福建省检察院却认定泉州检察院的决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决定。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多人举证+ 获奖履历,直击判决漏洞

尽管地方屡遭挫折,吴某梅仍未放弃。检察监督程序终结后,她持续搜集佐证,陆续取得四组新证据,结合工作期间多次获得的医院服务类荣誉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指原生效判决认定错误:

患者黄某证言及住院材料:2004 年其在正骨医院住院时,目睹吴某梅身着医院后勤制服在手术室工作,证实当时在岗;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2007 年邮寄信封及邮戳:收件地址为正骨医院手术室、收件人为吴某梅,结合手术室属特殊管控区域、非该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收件的客观情况,印证该年其仍在院工作;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退休护士长陈某补充证实:其曾为吴某梅出具并签字确认 1998 年入职的相关证明,明确吴某梅当时任职于正骨医院手术室;彼时医院发放工资均采用现金形式。至于其未出庭作证一事,系另有缘由。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铭湖物业生效判决:该判决查明,2008 年泉州市铭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泉州市正骨医院后勤服务时,吴某梅已在该院手术室保洁岗位任职,且能独立承担原需两人完成的工作任务。结合手术室保洁工作的专业性与流程特殊性,侧面印证吴某梅此前已长期在岗,熟悉岗位操作规范。

(图片由吴女士提供)

吴某梅工作期间还曾多次获得泉州市正骨医院颁发的服务类荣誉证书,该事实本身即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实质劳动关系——若吴某梅并非该院工作人员,医院无正当理由为其颁发荣誉奖项。前述荣誉证书与四组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足以证明原判决“仅 1999 年 12 月存在劳动关系”存在错误认定。

“外包” 岂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盼二审复查显公正

法律界人士指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 “管理从属、业务关联”,吴某梅长期接受正骨医院管理,保洁工作是医院运营必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而医院未提交完整工资记录、用工档案,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吴某梅对此提出质疑:“医院这么多年一直用我,却拿不出任何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资料。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假外包真用工吗?尤其是 2008 年医院搞劳务外包的时候,既没有和我签过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拿不出给过我经济赔偿的任何凭证。”

目前,吴某梅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并同步申请对泉州市正骨医院提交的工资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她的核心诉求始终未变:确认 1998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与正骨医院的完整劳动关系,要求相关责任方补缴二十余年社保,让自己 “老有所养”。

这场跨越三年多的地方之战,不仅关乎一位保洁员的晚年生计,更触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底线。公众期待泉州市中院能依法启动再审纠错,不让长期坚守、屡获认可的劳动者寒心,彰显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