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除斥期间”?
我们都听说过“诉讼时效”,举个例子来说,别人欠你钱,你3年内都可以要。只要你主张还钱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再次开始计算3年。
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着明显的不同。打个比方,除斥期间像一张过时不候的折扣券。上面写着:“本券必须在90天内使用,过期作废!”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不管你有什么理由,这张券就自动失效,变成废纸。这个时间不能延长、不能中断。
所以说“除斥期间”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暂停、中断或延长。
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除斥期间”?
最容易在涉及“撤销”或“否认”某个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时遇到它!比如:
重大误解,你买东西时对商品有重大误解,想反悔。
显失公平,签了一个对你极不公平的合同。
被欺诈或者胁迫,被骗或被逼着签了字。
所以说,除斥期间适用于撤销权等形成权。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豫08民申127号
案情简要2023年末,郑某驾驶车辆与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入院治疗。在首次住院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仅仅5天,双方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2023年12月26日,刘某刚出院、身体状态和后续医疗方案均未确定的时期,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中,郑某一次性赔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700元,并约定“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不再追究”。协议签订后,郑某很快履行了支付义务。
然而,协议的签订并未终结纠纷。刘某因手术伤口愈合不良、发生感染,在协议签订后不得不多次反复住院治疗。截至其最后一次住院,累计支出的医疗费用已高达近8万元,远超协议约定的赔偿总额。更关键的是,后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这意味着,除了巨额医疗费,刘某还应获得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此时,协议约定的2万余元赔偿与实际产生的近8万元医疗费及伤残损失相比,已显失公平。
2025年3月10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核心理由是,在签订协议时,自己对伤情的严重性、后续治疗的必要费用及可能构成伤残的后果均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请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
对此,郑某的抗辩理由是: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刘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90天除斥期间。郑某给出的计算期间是从协议签订日2023年12月26日起算。
主要争议“私了”协议是否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刘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伤情的严重性、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情况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起诉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刘某于2025年3月10日起诉,是否已超出法律规定的90天撤销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如何认定是从协议签订日,还是刘某知晓真实损失之日?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
刘某签订协议时刚出院不久,对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后果缺乏合理预见,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除斥期间应从刘某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刘某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伤残鉴定意见书,此时才明确知晓自身伤情程度及实际损失规模。其于2025年3月10日起诉,未超过90日期限。
因协议涉及的赔偿事项是一个整体,且医疗费误判直接影响整体赔偿的公平性,故法院对协议予以全部撤销,不属超范围裁判。
简要分析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非合同签订日。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收到鉴定报告之日才真正知晓损失全貌,合情合理,保护了伤者合法权益。
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应积极协助救治,合理预估损失。若急于以较低金额买断后续风险,可能因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误解而被推翻,最终反而耗费更多时间。
作为“马后炮”式的文章,最重要的还是提醒一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伤者尚未治疗终结、伤情未稳定,特别是可能涉及伤残评定的,不宜过早签订一次性了断的赔偿协议。否则,可能因后续治疗、伤残等情况出现重大预期偏差,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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