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在社区工作时认识了小敏。这个24岁的姑娘手臂上总缠着长袖,直到有次她被男友推倒撞破额头,才哭着说出同居半年来的遭遇——扇耳光、摔东西,还有“你离开我就活不了”的精神控制。
可当我们陪她报警时,对方却以“情侣吵架”为由轻描淡写,因为没领证,连家暴告诫书都难开。11月25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热搜弹出时,我第一时间想起小敏的眼泪。

最高检这一司法界定,本是为了让小敏这样的受害者不再求助无门。可热搜评论区里,一半是为弱者欢呼的声音,一半是饱含顾虑的审慎目光——这份法律善意,正遭遇最尖锐的拷问:它究竟是为弱者撑开的保护伞,还是让施暴者钻空子的量刑洼地?

没人会忘记三年前北大女生包丽(化名陈某)的悲剧。那个在恋爱中被男友牟林翰用“你是我的狗”“你不干净”等话语反复凌辱的女孩,两次自杀未遂后,最终还是在2020年永远闭上了眼睛。放在十年前,由于两人未领结婚证,牟林翰的长期精神虐待可能只被视作“情感纠纷”,连立案都困难重重。直到2025年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同居关系,属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牟林翰才以虐待罪获刑三年两个月。

牟林翰案的判决,让我们真切感受到这种变化——从“管不了”到“能定罪”,这进步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修改,而是真能暖到人的温度。
这让我想起小区楼下开便利店的张姐,前两年她女儿和男友同居被打,闹到派出所时,对方一句“我们是情侣间的事”就想脱身。张姐当时红着眼眶骂:“情侣就能动手吗?”现在有了这个新规,张姐逢人就说“总算有说理的地方了”。
山东有一位女孩苗某,2022年服药自杀后,她的家人也曾陷入“男友马某某只是骂了几句,不算犯罪”的困境。直到检察机关调取两人一年来的微信记录——那些“你活着就是丢人”的辱骂、限制出差的命令、发现出轨后的极端指责,再结合苗某三次自杀的诊疗记录,才最终以虐待罪将马某某送进监狱。
这些故事都在说,法律修改的初衷,就是让亲密关系里的暴力,不再被“恋爱”“同居”这些幌子遮掩,不再躲在“家丑”的遮羞布后逍遥法外。
然而,欢呼尚未落地,现实的担忧已从生活中破土而出。网友的焦虑并非空穴来风:当同居暴力从“故意伤害”转入“家庭暴力”范畴,量刑标尺的落差,可能比我们想象中更大。
同样是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而虐待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牟林翰让包丽在精神折磨中走向绝路,马某某把苗某逼到服药自杀,最终都只判了三年多;反观2023年的冯某甲家暴案,因检察机关认定其主观有杀人故意,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最终量刑远超虐待罪标准。
这种量刑上的悬殊,更让人揪心的是,它可能成为施暴者的“免罪金牌”。之前,我就碰到过一个反复家暴的男人,民警警告他时,他居然嬉皮笑脸地说“夫妻吵架,还能真判刑?”现在同居也算“家人”了,真怕有人抱着同样的侥幸心态钻空子。
网友翻出2024年的一则案例:男子伏某在同居期间多次殴打女友李某,首次被警方出具告诫书后,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次日再次施暴,最终也只被行政拘留五日。“打外人是故意伤害,打同居伴侣是家暴,罚得更轻”——这种荒诞的对比,正在消解法律的威慑力。

就像有律师调侃的:“以前施暴者还怕把人打重了算故意伤害,现在反而可能觉得‘只要算家暴,后果就可控’。”这种心态,比暴力本身更让人不安。
说到底,公众的担忧并非反对“同居入家”的界定,而是害怕法律只做了“加法”却没做“乘法”——只扩大了保护范围,却没筑牢量刑的底线。

其实在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刘某虐待案”中,检察机关已经给出了破局思路:刘某与女友王某同居期间长期家暴,致王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不仅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还精准提出“应考量多次施暴、被害人轻伤后果”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建议对刘某从重处罚。
这提醒我们:法律的温度,不仅在于界定“是什么”,更在于明确“怎么办”。
真正的法治进步,不该是“顾此失彼”的选择题。我们既需要“同居算家庭”的界定,把包丽、苗某、小敏们从“无人管”的困境中拉出来,更需要避免“家暴”成为施暴者的避风港。
因为法律该守护的绝不是冰冷的条文,是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安心生活的底气。
热搜终会降温,但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不会自动消失。所以,当我们为“同居入家”的进步鼓掌时,更该紧紧盯着那把量刑的标尺——法律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给施暴者找“从轻”的理由,而是让每一个在亲密关系中受伤害的人都能笃定地相信:无论领没领证,你的痛苦都值得被看见,施暴者的恶行也必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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