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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为何无效?这些情形要避开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核心判定标准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本文从法律明确红线、资质条件不符、协议与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核心判定标准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本文从法律明确红线、资质条件不符、协议与程序缺陷、投标行为违规、其他常见无效情形五大维度,梳理全场景无效判定要点,附法律依据与实操风险提示,帮你精准避雷。

一、法律明确的绝对无效红线(100% 废标)

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风险点

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44 条

联合体投标的基础法律文件缺失,无协议即无法律约束,直接废标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第 2 款

资格预审是对特定联合体的审核,成员变动视为 “新联合体”,资格无效

联合体成员 “一标多投”:在同一项目中既单独投标,又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第 3 款

扰乱公平竞争,所有关联投标均无效,还可能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却强行联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第 1 款

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 “不应参与投标却参与”,直接拒收

二、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最常见废标原因,占比约 42%)

资质等级不达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无相应资质,或同一专业联合体按 “就低不就高” 原则确定的资质低于招标要求

例:A 公司具备一级资质,B 公司具备二级资质,同一专业联合体资质按二级算,若招标要求一级则无效

资质范围不匹配:成员资质未覆盖招标项目的全部专业范围,存在 “超资质投标” 或 “专业缺口”

资质失效:成员资质证书过期、被吊销,或处于暂扣期 / 整改期

人员资质不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核心人员无相应执业资格,或存在在建项目冲突、社保不匹配

三、共同投标协议与程序性缺陷(细节决定成败)

协议内容瑕疵:

未明确牵头人、各方工作分工、责任划分(如连带责任约定缺失)

未约定投标保证金缴纳、中标后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关键事项

协议签字盖章不完整(无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文件制作缺陷: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等关键文件未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或牵头人公章

联合体成员信息不一致(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注 “联合体投标” 及成员单位全称

实质性条款响应不符:

工期、质量标准、质保期等核心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未响应招标范围(如漏报分部分项工程、服务模块)

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比例等关键商务条款偏离

四、投标行为违规(严重失信,后果不止废标)

串通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或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如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等

提交虚假材料:伪造资质证书、业绩合同、财务报告、信用记录等

违法分包 / 转包:联合体中标后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整体转包(联合体内部合法分工≠分包)

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公正: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且未按规定回避

投标保证金缴纳违规: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金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其他常见无效情形

联合体主体不适格:成员为自然人(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为法人 / 其他组织的项目)

联合体结构违法:

联合体成员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数量

牵头人无牵头能力(如无项目管理经验、无履约资金)

中标后合同签订违规:

未按协议约定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主体与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成员不一致(擅自更换主体)

联合体投标有效核心保障清单(反向避坑)

组建前:

确认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明确成员数量、资质要求

核查所有成员资质有效、匹配、无关联投标

组建时:

签订规范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分工、责任、资金、签约等核心条款)

资格预审前完成成员固定,无特殊情况不更换

投标时:

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关键页加盖各方公章

避免 “一标多投”,确保所有成员仅参与本联合体投标

中标后:

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不擅自更换主体

按协议履行责任,不违法分包、转包

总结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判定,始终围绕 “合规性 + 实质性响应” 两大核心。法律红线不可碰(如无协议、资格后换成员、一标多投),资质条件要达标,协议程序要规范,投标行为要诚信。建议组建联合体前制作《合规检查表》,逐项核对,避免因细节失误导致 “辛苦做的标书直接作废”。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