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柔性司法手段平衡双方权益,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经营困难的债务人留出发展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系本地农产品经营商户,与被告舒兰市某饭店长期存在蔬菜、粮油等货品供销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多年来互信互利,从未发生过纠纷。2024年,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在原告处赊购货品共计3万余元,双方书面约定年底前结清全部货款。然而到期后,被告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上门及电话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舒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秉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沟通中,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并坦诚说明未能按时付款的原因是近期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回笼缓慢,并非恶意拖欠,同时表达了愿意偿还货款的积极意愿。
为切实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随后,从双方多年的合作情谊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法官指出,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得到保护,被告也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当前的经营困境,若能达成合理的还款协议,既有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也能为被告缓解经营压力。
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和法理情的充分阐释,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自愿放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舒兰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针对各类民商事纠纷,法院充分发挥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通过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下一步,舒兰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