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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不能处理境外资产?谁跟你说的

最近看到某博主在短视频上讲,说在离婚案件里中国法院无权处理境外资产。什么叫中国法院无权处理境外资产?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法

最近看到某博主在短视频上讲,说在离婚案件里中国法院无权处理境外资产。什么叫中国法院无权处理境外资产?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在哪儿。要知道这关系到我国的司法主权问题,这可是原则性问题。而且无论民法典还是涉外法律法规都没说过中国法院无权处理境外资产。事实上,国内法院有权处理境外资产,但真正的难点在于国内法院裁判后的执行问题。你比如说由于中美之间没有专门的双边条约或公约来直接规定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两国之间的法律协助主要是基于各自的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就具体个案而言,彼此只能依靠互惠原则来进行尝试了。回到司法实践中,那为什么很多国内法院不处理境外资产?其实不是因为国内法院没有权力裁决,而是因为案涉境外资产的真实性不明导致无法裁决。

一、如果境外资产客观存在的证据在未进行公证|认证的情况下,是不是法院就直接不予采信、无法处理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明确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公证认证的规定已于2019年修改为对于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进行公证认证,这进一步限制了需要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情形。并且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在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也并非绝对不可采信。也就是说境外资产客观存在的证据并不是说只要没有经过公证|认证就一定不能采信、就一定无法做出处理。

二、在我国居民持有境外动产和不动产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内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境外财产拒绝进行处理,将可能出现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使得境外财产成为“法外之地”。可以想象,大量的离婚当事人会利用境外资产来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这种恶意行为还会进一步加剧国内资金的外流。

三、鉴于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对于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希望通过我国法院一并处理境外财产,我建议做好下面这些诉前准备工作:

1、在离婚程序启动之前,争取将财产情况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予以确认下来。

2、向法院明确提出要求分割境外资产时,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境外财产的取得、权属、现状等基本情况。且这种证据不限于公文书证的形式。

3、对于涉及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重大财产的证据,尽量完成公证|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以进一步加强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做到有备无患、不立危墙之下。

4、鉴于我国目前仅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协议/安排,我国法院判决最终能否在域外执行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对此,个人建议考虑在财产所在国提起诉讼或者是平行诉讼,亦或者通过谈判协商方式来实现“一揽子”解决。但无论那种方式,都离不开律师统筹全局、抓住重点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