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控制不等于所有!街头圈养流浪猫,诉救助者返还,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我们先简单看一下”控制不等于所有“的法律逻辑!
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你手里正拿着、用着、管着某
为便于理解,我们先简单看一下”控制不等于所有“的法律逻辑!
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你手里正拿着、用着、管着某个东西。比如说你正在用公司的电脑工作。
所有(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承认你是这个东西的“主人”,享有最完整、最根本的支配权。比如,这台电脑在法律上属于公司。
总结一下就是手里拿着和法律上归你是两码事。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为什么做这样的区分呢?
一是防止别人仅仅因为“暂时拿着”你的东西,就宣称东西是他的。法律保护的是那个真正的主人。
二是防止弱肉强食,如果“谁拳头硬、谁抢到就是谁的”,那社会就乱套了。法律不认可通过暴力、偷窃、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控制”能变成“所有”。
三是生活中很多情况都是“控制”和“所有”分离的,法律需要精准调整。比如你租住在房子里(控制),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房东的。
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看一下法律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必要性!
判例来源(2025)京02民终9945号
案情简要柴某称案涉的12只猫是其自2003年起陆续收养的“流浪猫”,并提供了宠物健康防疫证。但在法庭上,她无法说清每只猫的具体年龄。
最初,柴某将猫装在两个笼子里,放置于其经营的炸鸡店附近。
2024年5-6月起,柴某将装有猫笼的可移动木箱,转移至大街的人行道上,且紧邻盲道。
猫被密集关在笼中,长期暴露于室外严寒酷暑、噪音和尾气中。并带来社会问题,现场产生异味;夜间猫叫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木箱占据人行道及盲道,妨碍公共交通。
周边居民多次投诉,社区及城管部门均知晓此事,并与柴某沟通,但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2025年1月17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公开了这些猫的恶劣生存环境,引发公众关注和“虐猫”质疑。
群众拨打12345热线投诉后,社区工作人员于1月19日与柴某沟通,要求其将猫取回。
柴某当日暂时将猫取回,但次日又将猫放回原人行道位置。其解释是发现猫笼损坏,想买新笼子。
鉴于柴某未彻底整改,关注此事的网友与罗某商议后,于2025年1月20日晚,雇佣车辆将案涉12只猫及两个猫笼一并带走。
救助者将猫只分笼,生病的送医治疗,其余的安置在罗某联系的流浪动物救助站。
柴某发现猫不见后立即报警,指控被盗窃。2025年2月19日,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没有违法事实”。
主要争议猫的所有权归属?柴某坚称这些猫是自己长期喂养的“家猫”,提供购买猫粮记录和宠物健康防疫证。但罗某反驳称防疫证没有猫的照片且种类不符,柴某甚至不记得每只猫的年龄,所谓的“家猫”实则是长期被禁锢在人行道上的流浪猫。
饲养方式是否正当?柴某将十二只猫关在两个笼子内,置于可移动木箱中,长期摆放在人行道甚至盲道旁。她声称这是因“城管要求”和“房屋装修”所致。但社区工作人员证实,在接到12345投诉后,柴某曾短暂将猫取回却又重新放回,且持续一年多时间。
救助行为性质认定?柴某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为此她曾报警。但公安机关最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罗某则提供大量证据表明自己是救助行为,包括接走时猫的悲惨状况视频、救治医疗记录以及目击者证言。
裁判要旨在物权认定方面,法院明确指出“控制不等于所有”,柴某将猫关在拥挤笼中置于人行道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动物的不当禁锢,而非合法所有权行使行为”。
法院特别强调,即便猫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动产,饲养者也应提供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柴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饲养”边界。
关于饲养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柴某存在多重过错:密集关养、暴露于极端天气、经劝阻拒不改正。这些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对动物生命、公共利益欠缺敬畏之心”。
法院对救助行为给予了有条件认可,认为在群众先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沟通无效后实施的救助,“并无明显可谴之处”。
判决书中特别强调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引导功能,认为“支持柴某的返还请求将产生多重负面导向”,包括纵容不当饲养行为、冲击社会伦理认知等。
法院也谨慎划定了动物保护的行为边界,提示动物保护主义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遵守公共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最后,法院判决罗某返还柴某猫笼两个,驳回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简单的返还原物纠纷,实则触及了现代城市社会中的伦理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对动产的占有”与“对生命体的管护”,这一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当饲养行为实质上构成对动物基本生存需求的剥夺时,法律不再保护这种占有状态。
民间动物救助的合法性边界通过本案得到初步界定。法院既肯定了动物保护行动的积极意义,又明确要求“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