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吃俭用攒钱给孩子买房,合规交易却莫名卷入诉讼?甘肃永靖县地道的农村务工者吴先生,靠和妻子在工地的体力活支撑起全家七口人的生计:两位年近七十的老人需要日常照料,三个孩子正处在得“赶远路求学”的年纪。对他而言,“进城买房”从不是改善生活的选择,是让孩子摆脱农村教育局限的唯一出路。
2022年9月,他通过某手短视频平台看到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安某某江南小区的二手房信息:建筑面积92.99㎡,刚好够七口人挤着住,距离县城学校也近。他立刻联系中介约见房主,接待他的是女房主孔某娟,对方称丈夫刘某飞在南方务工,同时出示了永靖县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里,刘某飞明确委托妻子孔某娟办理这套房屋的出售、签约、收款、过户等全部手续。

对只认“书面凭证和公家见证”的吴先生来说,公证过的委托书就是最靠谱的保障。他没再多犹豫,凑齐21万余元首付,通过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41万元贷款,于2022年9月将59.4万元房款全额转给孔某娟,加上中介费、税费近2万元,完成了交易流程。次日,他在永靖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过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清单显示:这套房屋的权利人已登记为吴先生与苏女士,房屋状态为“已抵押、未查封、未异议”。
那时的他满心欢喜,以为给全家筑起了安稳的家,完全没察觉这场交易背后藏着隐情——此时的刘某飞,正因交通肇事被羁押在看守所。
二、合规交易的铁证:公证、登记与不知情的善意直到2025年法院传票寄到工地,吴先生才拼凑出这场交易背后合法合规的框架。前房主刘某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了甘肃省永靖县公证处的公证,委托范围覆盖卖房所有核心环节;交易后完成的权属转移登记、信用社的贷款抵押手续,也都有官方记录可查。
而吴先生自始至终,对刘某飞的实际状况毫不知情:2022年2月4日,刘某飞因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身亡,同年3月20日被逮捕,5月6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最终判决刘某飞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618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18万元)。
这些信息,孔某娟未向吴先生提及,中介也未告知,吴先生只是按照农村交易的朴素认知,信任了公证委托书与官方流程,他的购房行为,是完全不知情的善意交易。
三、无妄之灾:第三人撤销之诉下的无辜牵连直到2025年的一封法院传票彻底打碎了平静。黄某某之子赵某祥(本案原告)因刘某飞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资产,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吴先生、苏女士与刘某飞、孔某娟一同列为被告。

对方声称刘某飞在被羁押、案件已受理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5日伙同孔某娟恶意出售唯一住房,而吴先生、苏女士“在刘某飞被羁押的情况下顺利过户,明显不符合常理、对转移资产行为知情”,要求撤销吴先生与苏女士对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将房屋变更登记回刘某飞名下、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万元及诉讼相关费用。
但从法律与事实层面看,这场起诉的理由站不住脚: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吴先生支付了合理对价(59.4万元)、通过公证委托和官方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对刘某飞的案件与羁押状态完全不知情,属于合法的善意第三人;而刘某飞的个人侵权债务,无权牵连已合法转移的善意取得资产。吴先生手中的公证委托书、过户登记证明、贷款记录等,都是证明其“不知情、合法交易”的铁证。
可吴先生还是被迫卷入这场纠纷:为保住全家唯一的住所,他从兰州聘请律师,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加上请假误工、往返法院的杂费,又搭进去2万元——这4万元是他近一年的务工收入,本是三个孩子的学费、两位老人的医药费。更让他困惑的是:前房主事故发生在2022年2月,而他2022年9月才买的房,中间隔了六个月,对方家属、律师还有法院这期间在干嘛?原告为何在房屋过户近三年后才提起诉讼?自己合法合规的交易,为何要为他人的债务买单?最终,律师提交了所有官方手续证据,证明吴先生的善意与交易合法性,对方家属因缺乏事实依据撤诉。但吴先生平白损失的4万元,却没了着落。
四、结语房子保住了,可4万元的无妄损失,让本就拮据的吴家日子更紧。
他的诉求很朴素:刘某飞犯的错,凭什么要他这个合法买房的普通人承担损失?那些盖着公家印章的公证、登记手续,难道不是“交易合法”的保障吗?他没参与侵权,没串通转移资产,甚至不知道刘某飞的案件,只是想给七口之家一个安稳的家——冤有头债有主,他的4万元损失,不该成了无人认领的“意外成本”。
他恳请网友评评理:普通人想靠辛苦钱换个安稳日子,怎么就这么难?合法的手续、不知情的善意,不该被他人的过错打乱,无辜者的损失,总该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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