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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米通道背后的权益之争:成都村民黄先福的相邻权维权困局

“那条路我走了几十年,是我们家出门的必经之路,也是院子里几户人家共用的通道。可自从邻居黄超芳家建房后,路就越来越窄,现在

“那条路我走了几十年,是我们家出门的必经之路,也是院子里几户人家共用的通道。可自从邻居黄超芳家建房后,路就越来越窄,现在连拉货的三轮车都难通过了。”站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东林村26组的这条乡间通道旁,62岁的黄先福指着身旁的围墙,语气中满是无奈与愤慨。

这场因相邻通行引发的纠纷,始于2016年邻居黄超芳家的旧房翻新。从最初的协商未果,到镇政府调解破裂,再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黄先福的维权之路已走过近八个年头。支撑他坚持至今的,不仅是对通行权的朴素诉求,更是两份关键的测绘数据、明确的宅基地界址编号,以及对“原拆原建”政策执行偏差的质疑。在他看来,这场纠纷的核心早已超越简单的邻里矛盾,暴露出基层建房审批监管的缺位、集体土地测量的梗阻,以及相邻权司法保护中的实践困境。

“原拆原建”变“越界扩建”:一条公共通道的消失之路

黄先福与黄超芳两家相邻而居,共处一个院落。在黄先福的记忆里,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搬来这里,房屋大门右侧的这条通道就一直是自家和院落其他村民的主要出行路径。“那时候路虽然不算宽,但能过拖拉机,农忙时节拉粮食、拉肥料都很方便。”黄先福说,这条通道并非他家专属,而是经村社协调确定的集体公共通道,这一点在后续镇政府的回复中也得到了确认。

2016年,黄超芳及其父亲黄维元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旧房重建,申请事项明确为“原拆原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拆原建”的核心要求,便是新建房屋的界址、面积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确保不侵犯相邻权益和集体土地利益。

然而,在黄超芳家新房及围墙建成后,黄先福发现了异常——原本宽敞的通道明显变窄,自家出行时不得不小心翼翼避让围墙。“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怀疑他们占了路。”黄先福随即找到黄超芳家交涉,对方却以“有合法审批手续”“留足了通行宽度”为由拒绝沟通。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先福于2019年委托成都颉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两家宅基地及通道进行专业测绘,测绘结果印证了他的猜测。

测绘报告显示,黄超芳家新建房屋及围墙的界址点已严重超出其父亲黄维元名下宅基地的原有界址。根据黄维元的房产证编号XD4-11-26-4对应的地籍图,其宅基地东侧边界线明确标注为J6点,而实际建房时,围墙已向西延伸至J5、J4甚至J3点位置,直接侵占了集体通道区域。“原来的路最窄处也有4米多,现在被他们占了之后,剩下的宽度只有2.1米,这还是他们自己说的,实际测量可能更窄。”黄先福拿出当年的测绘图,上面的界址点编号和尺寸标注清晰可见。

为了证实通道的公共属性,黄先福向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信访申请。2020年1月13日,镇政府出具的《关于黄先福反映其邻居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围墙问题事项的回复》明确指出:“所反映道路为华花路通往26组的入院入户道路,属于院落内邻里之间的过往通道,所反映问题属于院落村民、村、社协调后的道路建设行为。”这份官方回复,直接确认了该通道的公共属性,也为黄超芳家“越界侵占公共通道”的行为提供了关键佐证。

2009年测绘的公信力:集体土地界址的“铁证”与当前测量的梗阻

在黄先福的维权证据中,除了2019年的第三方测绘报告,还有一份更为关键的“历史铁证”——2009年新都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道路进行的统一测绘资料。“2009年那次测量是公平公正的,当时全村的宅基地和集体道路都测了,界址点、编号、尺寸都记录得清清楚楚,档案里都能查到。”黄先福说,这份测绘资料是界定宅基地边界和集体通道范围的重要依据。

根据2009年的测绘档案,黄先福家宅基地外侧的集体通道编号为XD4-11-26-41,该通道的宽度和走向有明确标注,而黄超芳家的宅基地编号为XD4-11-26-4,其东侧边界J6点与集体通道的边界J5点之间有明确的距离间隔。“2009年测量的时候,黄超芳家的旧房还在,当时的边界就没超过J6点,可他们新建房却直接占到了J3点,把集体通道的一半都占了。”黄先福表示,2009年的测绘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测量,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证明黄超芳家的越界事实。

为了让争议焦点更清晰,黄先福曾多次向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道路进行重新测量,以核实黄超芳家的侵占范围。然而,他得到的答复却让他感到费解和愤怒:“执法队的人说,要村书记出面请他们测量,他们才能来。我去找村书记,可村书记坚决反对测量,说没必要。”

黄先福认为,村书记之所以拒绝协调测量,根本原因在于“大家都知道黄超芳家占了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道路”,一旦重新测量,越界事实将无可辩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集体土地的测量应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怎么还要村书记邀请才来?这不是明显的监管缺位吗?”黄先福对此提出强烈质疑。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黄先福曾前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档案室调取相关资料,档案中的地籍图和宗地图再次印证了他的说法。“档案里的图和2009年测量的一致,黄超芳家的边界就是J6点,现在的围墙位置明显越界了。”黄先福说,这些档案资料都有明确的尺寸标注和编号,是证明黄超芳家违法侵占集体土地的直接证据。

司法裁判的困境:“承认通道属性”却“驳回拆除请求”的矛盾

在与黄超芳家协商无果、镇政府调解破裂后,2021年4月,黄先福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黄超芳诉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拆除围墙、恢复道路畅通。在庭审中,黄先福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2009年官方测绘资料、2019年第三方测绘报告、镇政府信访回复等一系列证据,清晰证明了黄超芳家越界建房侵占公共通道的事实。

庭审中,黄超芳辩称,涉案房屋修建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只是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建房范围符合“原拆原建”要求,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同时主张留有的2.1米通道已能满足黄先福的正常通行需求。然而,对于黄先福提交的测绘资料和界址点证据,黄超芳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仅以“审批手续合法”为由回避越界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在(2021)川0114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黄先福与黄超芳两家系邻居”“所反映道路为华花路通往26组的入院入户道路,属于院落内邻里之间的过往通道”;二是“黄超芳拆除旧房后建设新房和围墙”。这一认定,与黄先福主张的“公共通道属性”和“越界建房事实”形成了呼应。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黄先福难以接受。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认为“黄超芳拆除旧房后建设新房和围墙,仍留有足以保障一般通行需求的通道,在此情况下,黄先福作为相邻权利人出于通行更加便利的需求,要求黄超芳拆除新建房屋围墙已超过行使相邻权请求权的必要限度”,最终判决驳回黄先福的诉讼请求。

“法院明明承认了那是公共通道,也知道他们建了围墙,却以‘留有通行宽度’为由不支持拆除,这合理吗?”黄先福对判决结果提出强烈质疑。他认为,相邻权的核心不仅是“有通道可走”,更要保障通行的“必要性和便利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精神,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黄超芳家侵占的是集体公共通道,损害的不仅是他一家的通行权,还有院落其他村民的集体利益。

更让黄先福不解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建议他“如认为黄超芳违法利用土地建房或者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有争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我已经向国土部门举报了,可他们要村书记邀请才来测量,这不是把问题又推回去了吗?”黄先福表示,法院的判决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暴露了相邻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仅关注“是否有通行可能”,却忽视了“越界行为的违法性”和“集体利益的保护”。

审批与监管的脱节:“原拆原建”政策执行中的漏洞

黄先福的维权之路,还揭示了农村建房审批与监管环节存在的严重脱节问题。黄超芳家申请的是“原拆原建”,但最终却出现明显越界,这一过程中,审批部门的实地核查和建设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为何未能发挥作用?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第二十条规定,宅基地建房应当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高度和其他要求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黄先福认为,黄超芳家的越界建房行为,显然是审批环节实地核查不到位、建设过程中监管缺失导致的。“审批的时候,工作人员应该对照2009年的测绘图实地核查边界,可他们可能根本就没去现场,或者去了也没认真核对。”黄先福说,在黄超芳家建房过程中,他曾多次向村两委和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越界问题但并未得到妥善处理。

对于黄超芳辩称的“有合法审批手续”,黄先福提出了质疑:“就算有审批手续,也不能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啊。审批手续是基于‘原拆原建’批准的,他们越界了,审批手续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黄先福认为,黄超芳家以“原拆原建”名义取得审批,却实施越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应当予以撤销。

更让黄先福气愤的是,当他向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举报黄超芳家违法占地时,对方却以“需要村书记邀请才能测量”为由推诿。“集体土地的监管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怎么能把权力交给村书记?这不是让监管形同虚设吗?”黄先福表示,正是这种“审批走过场、监管看人情”的现象,才导致了他的维权困境。

期待一次公正的测量,一份迟到的正义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相信政府部门会依法办事。”站在自家门前,黄先福望着那条被侵占的通道,眼神中充满了执着。他手中的2009年测绘档案、第三方测绘报告、镇政府回复和法院判决书,层层叠叠,记录着他近八年的维权历程。

我们期待,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能够正视黄先福的合理诉求,依法履行集体土地监管职责,组织专业人员对涉案区域进行独立、公正的实地测量,还原集体通道的原始界址;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彻查黄超芳家“原拆原建”审批及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漏洞,对违法越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更期待司法机关能够重新审视相邻权保护的核心要义,在“保障基本通行”与“维护合法权益”之间找到更精准的平衡,让公平正义不再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