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关查获一起走私注射针剂进境案。

某日,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对5票申报为“精华液”的进境快件进行开箱查验,发现快件内实际为“童颜针”注射针剂,共50支。

该针剂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童颜针”是一种注射类医美产品,主要成分为聚左旋乳酸,属于三类医疗器械。
目前,上述案件已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提醒: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为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并附有符合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走私进口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款,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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