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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有多黑暗?没钱没势的囚犯,竟被狱卒当成"活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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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酉阳史话

编辑:酉阳史话

——《前言》——

有个杀人犯叫郭四,背着四条命案,住在清代刑部狱里,不仅没死,还被很快赦免了。

真正死在狱里的,是那些只是被牵连进来做证人的无辜路人。

——《壹》——

进门先挨打,打不打得死全凭银子说话

古代监狱的门,一进去就是一道关。

宋太祖时期,立下了一条规矩:凡是新送进牢城营的囚犯,不论罪行轻重,一律先挨一百棍,叫做"杀威棒"。这条规定的初衷,说是用来震慑犯人,让他们老实。

但在实际操作里,这一百棍打成什么样,完全由管营和差拨说了算。

有钱的犯人,差拨拿到了"常例钱",棍子落在屁股上就是蜻蜓点水。执棒的人故意绕开要害,双方配合默契,犯人跟着哀嚎几声,不过是做个样子。

一百棍打完,屁股上连淤青都不深。

换一个穷人进来,差拨问一声钱,对方掏不出来,这一百棍就是真打。

《水浒传》里,武松入了监狱,同牢的人私下警告他:"若不得人情时,这一百棒打得七死八活。" 这是宋代背景下对实际状况最真实的描述。

有钱者伤筋不动骨,没钱者随时要了命。

而这只是开始。管营、差拨手里握着的,还有一项更要命的权力,他们能决定囚犯睡在哪里,吃什么,甚至能不能活下去。

——《贰》——

方苞在刑部狱里见到了什么

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文人方苞因牵连文字狱案被押入刑部狱。他在里面住了一段时间,后来把所见所闻写成了《狱中杂记》。

他记录的开头是这样的:每天,死去的犯人从墙根的洞口被推出去,一天三四个。旁边一个叫杜君的被关押县令告诉他,这已经算是少的了。

往年死得多时,一天能有十几人。为什么死这么多?

杜君解释了原因:老监共有四个监区,每个监区五间牢房,一间房子里常常塞进两百多人。

狴犴中央那间有窗,通风,那是禁卒住的地方。旁边四间没有窗。一到傍晚落锁,大小便都只能在房间里解决,污秽之气混着饮食之气,把人熏在里面。

冬天,穷人席地而卧,连一张草席都没有。天气转暖,疫病就来了。

更荒诞的是:死的人,几乎全是轻犯和无辜的连坐者。

那些真正的大盗、杀人犯,身强力壮,反而不怎么染病。

方苞直接写了:"大盗、积贼、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駢死,皆輕繫及牽連佐証法所不及者。"

也就是说:系着重枷、等待问斩的凶犯活得好好的,被临时拉来做证的百姓,反而死在了里面。

这背后有一个逻辑,跟钱有直接关系。

重犯有家底,有人惦记着,会有人送钱进来,打点好了,狱卒把他照顾着。无辜的穷证人,没钱打点,狱卒对他们的态度,宋代史料里有三个字:"犹犬豕"——就像对待猪狗一样。

宋代的监狱官吏,对没钱的囚犯明确拿出态度:"若不得钱,不与燥地,不通饮食"——不交钱,就不给干地方睡,也不给饭吃。

病了不管,死了才报告上司。

五代时期,眉州刺史申贵公然对人说,指着狱门道:"此吾家钱穴。"(见《旧五代史·刑法志》)——他把监狱当成自家的提款机,理直气壮。

这不是个案。

——《叁》——

行刑者索贿:"顺我,就先刺心;不顺,死得慢"

在这套灰色体系里,最暗的一环,是行刑者的手。

方苞在《狱中杂记》里记下了一种叫做"斯罗"的潜规则。每到有犯人被判死刑,刑部狱外的行刑者,提前进来找犯人要钱。名义上是"通融"。

对那些被判腰斩的犯人,行刑者的原话是:"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先给钱,刀快,一下心死;不给钱,四肢一刀一刀割下去,人还没断气。

对被判绞刑的犯人,行刑者的说法是:"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顺了他,第一绳就气绝;不顺,勒三次,每次都不让死,到最后换别的法子,才肯让人断气。

这是公开的要挟,在行刑者之间早已固化为惯例,没有任何障碍。

贫穷的死刑犯,没有钱付这笔"过路费",就只能用自己的身体,承受更长时间的酷刑。

这还不是最暗的。

方苞还记录了一件事:有兄弟二人,因侵吞公仓粮食,按律应当立即处决,狱具已经准备好了。这时一个书吏胥某找上门来,说:"你们给我一千两黄金,我让你们活。"

兄弟二人追问怎么个活法。

胥某回答:"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找出卷宗最末端、无亲无故的两个穷囚犯,把他们的名字悄悄换成你们的,等案子封奏时偷偷替换上去。

翻译成白话:用两个没有家人的穷人替你们去死。

这件事最后因为同伙说了一句"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怕上面追查,没有成行。但制度的漏洞,暴露无遗。

行刑者可以改变死法的痛苦程度,主缚者可以在捆人时先折筋骨,书吏可以替换姓名。这整条链条上,没有钱的穷人,是最廉价的消耗品。

他们不是囚犯。他们是活的刑具。

——《肆》——

法律写了,没人管

问题在于,各朝各代都有明确的法律禁止这些行为。

汉宣帝时期(约公元前74年至49年),已经有关于"五日一虑囚"的制度,每隔五天,上级就要来审查监狱里囚犯的情况,检查刑具和粮食供应。

重病者要解开刑具,还允许家属入内照料。

到了唐代,更明确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天要为囚犯提供饮水,每月准许洗浴,生病了要提供医药,重病者解除枷锁,允许家人陪侍。

这些规定在纸上,写得相当详细。但执行结果呢?

汉代酷吏尹赏任长安令时,在监狱里挖了一批深达数丈的地牢,叫做"虎穴"。他把认为是地痞无赖的人统统抓来,以百人为一批,关进虎穴,用大石板盖上。

几天后再打开,里面全是死人。

宋朝对监狱管理制度的规定最多,但违规也最公开。

宋代法律明文要求分区关押、保障饮食、禁止私刑,然而宋代史料同时记载:犯人只要有钱,"有赀之囚,巧为敷说",狱吏可以帮他伪造病历,脱了枷锁安睡;没钱的犯人,生病不医、死了才报。

明代《大明律·慎刑说》里,自己把问题写进了律典。

"狱卒索要不遂,凌虐致死者",意思是,这件事已经到了要被专门立法规范的程度。但记录这件事的本身,并不能让它消失。

1910年(宣统二年),清末新政期间,参照西方监狱制度制定了《大清监狱律草案》。

这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明确规定了犯人的收监标准、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虐囚行为的追责机制。至此,"改造"才第一次作为监狱的功能被写入法律。

制度上的黑暗,从来不是缺规矩。缺的是规矩真的被执行。

古代监狱的核心逻辑从未改变过:犯人只是待判决的肉身,不是权利的主体。狱卒手里握着的,既有那把死刑刀,也有要不要快点用下去的选择权。

穷人进了门,就成了那把刀上最顺手的磨刀石。

参考信源:

方苞:《狱中杂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中国古文观止·清代文学

《旧五代史·刑法志》,薛居正等撰

北京法院网:《汉代的监狱制度》,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论文

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大清监狱律草案》(宣统二年,19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