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洲猪瘟席卷全国。我所在西安市高薪区兴隆街道办迅速行动,出台文件要求对"泔水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我承认,我的猪场确实曾用泔水喂养,但在政府巡查后,12月8日我签署了承诺书留存在兽医站,同意改用饲料、拆除泔水设施,并履行了承诺书职责。然而,2018年12月10日,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且没有任何正规手续。根据法定程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指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品送检。只有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才能认定为疑似疫情,并进一步复检确认后才能进入扑杀程序。事实是:西安市高薪区兴隆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带着工作人员进入我的猪场,将320头生猪全部拉走并深埋。这些猪里,多数是养到五六百斤的肥猪,小猪仅有20头。我眼睁睁看着它们被装车,却连阻拦的余地都没有——他们甚至把我关在屋里,直到操作结束。


事后,兽医站通知我领取行政补偿款,但标准低得令人难以接受:大猪1200元、中猪800元、小猪300元。而我这些猪的市场价值远超这个数额。我拒绝签字,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2019年,我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确认了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行为程序违法,但却驳回了我的行政赔偿请求。

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结果一致:程序违法,但不赔偿。法院的逻辑是:
1.扑杀行为基于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具有正当性;
2.政府已按文件标准提供补偿,我因"嫌补偿低"未领取是个人选择;
3.我提交的证人证言和损失清单"不被采信",因为证人与案件"存在矛盾",清单是"单方制作"。
就连陕西省高院在2021年的裁定中也维持原判,认为我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
四、我的质疑:程序违法代价谁承担?我理解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也支持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但问题在于:
(一)程序违法是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明确认定政府未告知救济途径、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但后果却由我一个普通农民承担。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补偿适用法律错误,应是行政赔偿虽然我使用了潲水喂猪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与行政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能因我之前的违规行为而免责,且我与兽医站签订了粮食喂养承诺书的并履行了责任。法律依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没有阳性检测报告的情况下直接扑杀生猪,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
(三)核心违法点:没有阳性检测报告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违法事实: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规定,扑杀生猪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发现疑似症状→报告→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品送检→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检出阳性→复检确认→扑杀。我的猪场从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也没有任何检测报告证明我的猪感染了病毒。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扑杀我的生猪,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四)举证责任到底在谁?当强权行为已导致财产灭失时,普通百姓如何"完美举证"?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扑杀时未进行清点登记,也未制作扣押清单,导致我无法提供完整的损失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五、我为什么还在坚持?如今,这场官司已持续近八年。我不仅失去了积蓄,更感受到了个体在面对庞大体系时的无力。但我想让更多人看到:法律应当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严重的程序违法由"背书"。如果连法院都认定政府行为违法,却无人为此负责,那"依法行政"岂不是一句空话?我的诉求很简单:希望责任与权力对等,希望程序正义不止于纸面。没有阳性检测报告就扑杀生猪,这是对法治的践踏,也是对普通百姓合法权益的侵害。我坚信,法律最终会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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