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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逾年未结 一份企业法人的维权等待

近日,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与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再审程

近日,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与东宁华信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再审程序久拖未决引发关注。该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再审纠错程序中,已停滞长达一年零七个月。本材料由友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成提供,据其陈述,该案由审监二庭庭长张某负责办理,张某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部分履职行为与司法办案规范存在偏差,未能及时推动案件审结,导致友联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案件缘起:5500万借款纠纷背后的多重争议

一审法院所采信的三笔共计5500万元银行流水证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不符。按照法律精神,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是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这一前提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这起纠纷的核心围绕该笔5500万元借款展开。2016年,华信集团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将友联公司及李某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者共同返还5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华信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文成代表友联公司对该判决持有异议,随后依法启动再审及相关监督程序,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纠错结果。

王文成表示,该案存在多处关键争议点,且均有扎实权威证据予以佐证。这些证据包括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19年宾县公安机关对李某民、李某的询问笔录及对杨某强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印文鉴定报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原告华信集团公司李某民在2025年7月2日听证会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事实。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且具有充分证明力的闭环链条,足以对原审、再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提出有效质疑,也反映出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

其中,案涉核心定案证据《证明》与《借款合同》,疑似通过欺骗、仿冒签字等手段伪造形成,不符合《证据规则》所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具体来看,其一,案涉核心定案证据《借款合同》与《证明》上加盖的友联公司印章,经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系私刻伪造,文件上“李某”的签名亦非其本人亲笔所签,均不符合《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核心要求。其二,检察机关举示的2019年宾县公安局询问李某的笔录明确记载,公安机关核查发现李某此前陈述与调取的银行流水不符,遂责令其如实说明,李某纠正陈述后确认,案涉5500万元款项与友联公司无任何关联,该笔款项实际由李某民按其指示转账,其收到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其三,杨某强此前所持的友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系非法取得,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已被法院判决不成立,对应工商登记亦已依法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