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淳安某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95万元购房款。然而开发商违反档案留存规定,收回首付款收据,将部分款项单方开具为上海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中介费收据,搭配87万元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涉嫌价格误导与税务违规。2018年10月,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达到合同约定退房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已完成备案,以“退房扣除8万元”为条件施压,迫使王先生在合同约定的退房期限届满前收房。
收房后王先生发现,被宣传为“公寓”的房屋实际规划为写字楼。且开发商在相关纠纷处理期间,擅自占用公摊面积,已构成逾期交房、面积差异、逾期办证三项违约情形,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王先生多次与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汪某军协商退款及15万元损失赔偿事宜,均遭拒绝并受到言语威胁。经查证,有线索显示购房合同原法定代表人陆某明的亲兄弟陆某桃曾任职浙江省某巡察机构厅级职务,其兄长陆某平曾担任水上公安机构负责人,该亲属任职情况违反廉政相关规定,存在利益关联嫌疑,这让王先生深知维权之路充满阻碍。
二、裁判存争议:采信不实材料致维权受阻,司法救济不畅2019年6月,王先生向淳安县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历经三次庭审,拖延近一年后,于2020年6月收到电子判决书。该判决存在明显争议:法院虽认可王先生实际损失远超合同约定违约金,却违反法律规定未支持损失差额部分,直接驳回其违约金相关诉求;将57万元首付款按42万元核算利息,无端扣减十余万元损失,还擅自扣除王先生已获得的5993元违约金为开发商减轻责任,对占用公摊面积等违约行为亦未核算赔偿。
更核心的问题在于,2020年7月王先生调取案件档案时发现,判决所依据的两份关键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均为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且未经过庭审质证程序。后续行政诉讼查明,案涉房屋直至2021年11月18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依据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需完成备案,2019年案件庭审期间房屋尚未完成验收,2020年民事判决中却出现不动产权证书,明显存在监管部门与开发商串通伪造材料的嫌疑,而法院对该不实材料予以采信,导致判决结果失当。王先生后续向杭州市某法院提起上诉、向浙江省某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向杭州市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均被驳回,司法救济渠道陷入停滞。
三、行政环节违规与信访处理不当:材料造假、协议篡改及律师失德,行政维权遇困2021年9月7日、17日,王先生分别向淳安县纪检监察机构、上级巡视机构投递职务违规控告及廉政举报材料(属刑事类信访事项),反映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处理虚假宣传、异地违规经营举报)、住建部门及办案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
然而该信访件被违规转交至被举报单位淳安县某法院自行核查,相关部门未履行信访流转告知义务。经王先生提出异议后,才将材料分流至淳安县纪检监察机构、住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但关于廉政举报的处理进展始终未予回复,存在应立未立、信息泄露、拒绝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等违规情形。
转向行政监管渠道后,王先生陷入多重困境:淳安县住建部门2021年3月回复称案涉房屋“2019年3月18日完成验收”,2024年9月又改口为“3月19日验收”,而王先生2019年3月、5月的查询记录及民事判决书(第7、8页)均能证实,当时该项目尚未验收、亦未提交备案申请,住建部门存在出具不实说明、持续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2022年1月18日,淳安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住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10万元补偿为条件,与王先生协商签订信访协议,最初要求王先生手写“信访系为谋求私利、所举报职务违规事项不属实”,被识破后修改为“不再反(应)映”(手写错别字)。
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执一份、现场留存档案,但工作人员以需开会研究为由私自扣留原件,擅自将协议内容篡改为“信访事项息访协议”,虚构王先生与开发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假象。2022年2月28日,王先生报警取证,不仅未能追回协议原件,连带有修改痕迹的复印件也被替换,办案民警还试图以诬告为由立案施压。2024年,王先生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履职监督,住建部门以协议被篡改后的内容及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核查;代理律师隐瞒关键证据近10个月,直至2025年12月终审结束后才告知,期间还越权提交虚构日期的听证意见书、擅自撰写起诉状,二审阶段拒绝将有利证据纳入诉求并误导王先生,甚至越权复制上诉状作为虚假补正材料。最终两级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仅依据不实材料,以“住建部门行为无实质损害、相关争议已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协议系自愿签订”为由,裁定王先生“无诉讼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行政层面的追责之路彻底受阻。
四、结语近八年来,王先生遭遇开发商、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及代理律师的多重权益侵害:开发商存在违规误导、言语威胁行为;住建部门出具不实文件、持续违规操作;法院采信不实材料、判决结果存争议,信访事项处理违规;纪检监察相关部门通过不当方式诱导签订协议、篡改文件,存在应立未立情形;代理律师失德违规、隐瞒证据,疑似存在串通行为。
王先生持有的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上述两份判决:民事判决所依据的验收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均为不实材料,2021年才完成验收的房屋却在2020年判决中出现产权证明,逻辑矛盾明确;行政判决依据的息访协议系纪检监察相关部门违规篡改所得,且行政诉讼未履行庭审质证程序,存在程序违法。作为公职人员违规操作、司法环节失当的受害者,王先生在浙江本地维权渠道受阻,其唯一诉求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撤销相关行政裁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规责任,渴求一场迟到的公正审理,让事实真相得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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