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头文件相互“打架”,百姓权益卡在半空。
“这不归我们管”,当哈尔滨市住建局对业主监督街道办组建物管会的申请作出如此回应时,一场关于职责划分的争议浮出水面。业主依据《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四条白纸黑字的规定,认为市住建局有监督责任;而市住建局则引用另外两条法规,将责任推给了区政府。
这不禁让人疑惑:当上级文件与下级文件冲突时,老百姓该听谁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旨在推进小区自治的组织,为何反而成了扯皮的对象?
2025年12月,哈尔滨市住建局给业主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引发关注。该局明确表示,对街道办组建物管会的监督“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
市住建局这一答复的核心依据是两条法规:一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负责组织、指导物管会组建;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对街道办的监督由其直属的区政府负责。

然而,业主发现另一份文件——《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黑建规范[2021]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同一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为何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职责划分?业主该依据哪份文件维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是近年来出现的小区治理新模式。它不同于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而是由街道办组织成立。
根据规定,物管会主要在两种情况下成立:一是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是虽然具备条件但因故未能成立。物管会临时承担业委会职责,推动小区物业管理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