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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好意同乘”需无偿!主张工作同乘属好意同乘,不予支持

先简单介绍一下“好意同乘”的概念!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
先简单介绍一下“好意同乘”的概念!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简单理解就是,开车的好心人如果出了事故,让搭车的人受了伤,除非他是有意或者犯了特别严重的错误(比如酒驾、飙车),否则可以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 你免费捎邻居去火车站,路上因为躲避突然窜出的小动物,不小心撞到护栏,邻居受伤了。 1.如果你正常驾驶,没有超速、没玩手机,就是意外。你的责任可以减轻。 2.如果你喝了酒或者飙车导致事故。你就不能减轻责任,该赔多少就得赔多少。 认定“好意同乘”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1.必须是无偿的; 2.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3.必须经过驾驶人同意; 4.驾驶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为了便于理解,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阐明! 判例来源(2025)川01民终14099号 案情简要2023年9月29日,高速路段,后车司机赵某驾驶小型客车,该车上载有3名乘客,分别是李某、胥某某、徐某某。 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追尾碰撞了前车何某驾驶的车辆。 交警基于事故现场勘查,认定赵某存在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的过错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追尾事故的发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乘客李某、胥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乘客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事故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在重症监护室(ICU)住院2天。 2024年8月22日,经李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其8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何某及何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544.45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8800元,剩余损失124043.53元由赵某个人承担。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主要争议“好意同乘”争议。赵某主张其系无偿搭载李某,应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争议。赵某主张前车何某驾驶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紧急刹车),事故认定不公,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无偿搭载他人。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因前往同一地点从事保洁工作而同行,双方关系并非单纯施惠,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构成要件,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专业机构作出的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采信。赵某作为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应负全责。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好意同乘”适用条件严格。 法律虽规定“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但其核心在于“无偿”与“善意”。本案中,双方因工作关系同行,法院未认定存在纯粹的好意施惠关系,故不支持减轻责任。这提示驾驶人员,即使未收费,若存在其他利益关联,也可能不构成“好意同乘”。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强。 在诉讼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若对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核,否则在诉讼中难以仅凭单方质疑推翻。 感谢您阅读至此,若本文的分析对您有所启发或帮助,欢迎点赞予以支持。关注我,获取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