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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胜诉却陷收费漩涡:仁怀某兴塑料厂的七年维权之战

一、缘起合作纠纷:风险代理协议下的合作与争议2014年,贵州省仁怀市某兴塑料厂与开发商何某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共同开

一、缘起合作纠纷:风险代理协议下的合作与争议

2014年,贵州省仁怀市某兴塑料厂与开发商何某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共同开发仁怀市某家寨一处地块。项目竣工后,双方因收益分配产生争议,某兴塑料厂认为自身应得1125万元合同债权,为维权于2017年7月与贵州某川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此开启了长达七年的法律纠葛。

据某兴塑料厂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林所述,某川律所负责人葛某权当时口头承诺,该案至少能为厂方拿回527万元现金或等价物业,未达此数额则不收代理费。基于这份承诺,双方后续又签订两份关键文件:2017年8月16日的《委托代理变更补充协议》,细化了代理费支付规则;2019年1月18日的《民事案件终判后关于代理费结算的修改协议》,针对最高院提审事宜约定若发回重审后胜诉,按76.755万元结算代理费。

协议签订后,某兴塑料厂严格履约,先后支付3万元代理费及杂支费、10666元最高院提审阶段旅差杂支费,双方对这两笔款项无异议。作为普通民营企业,某兴塑料厂本希望借助风险代理模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胜诉概率,然而,此次合作后续的发展,却超出了厂方的预期。

二、诉讼波折不断:案件反转与代理关系的破裂

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多次反复,某兴塑料厂与某川律所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因此发生了变化。2017年,遵义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某兴塑料厂一审败诉;该厂上诉后,贵州省高院2018年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某兴塑料厂胜诉。但被告何某强向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14日,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此前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遵义市中院重审。

这一结果与某兴塑料厂预期存在差距。同时,该厂对某川律所在案件代理中的一些做法存在异议。某兴塑料厂认为,其在代理过程中对案件的跟进处理未能满足厂方期望。2021年3月18日,赵某林通过短信、微信向葛某权发送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通知,明确“委托关系就此终结”,并抄送案外人钱家其确保送达。

某川律所则提出,因赵某林发出通知时已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对该通知的效力持有不同意见。事实上,解除通知发出后,某川律所便退出代理,某兴塑料厂另行聘请律师推进诉讼。最后经过贵州省高院2021年10月10日判决某兴塑料厂胜诉。

此外,某兴塑料厂还提出,律所将诉讼标的确定为1125万元,导致厂方垫付一审9万、二审9万、保全费2万多元诉讼费,且2017年8月16日《补充协议》中“若仍维持或低于527万元,只补差旅费3万元”的手写条款,而律所提供的协议版本中该条款为打印内容。

三、代理费纠纷诉讼:多级审理下的权益受损与维权艰难

双方就代理费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后,某川律所2024年4月将某兴塑料厂诉至仁怀市法院,要求支付代理费76755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本案律师代理费45000元,判令赵某林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使某兴塑料厂面临新的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时效、合同是否解除、代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某兴塑料厂提出2021年3月18日已解除合同,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但法院认定“诉讼终结”为合同终止时间(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结束),诉讼时效从2021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起算,某川律所2024年4月起诉未超时效;关于合同解除,法院以赵某林无授权为由认定无效;在代理费支付条件上,法院采信某川律所提交的协议版本,对厂方提出的条款差异、承诺未兑现等主张未予采纳。

2024年,仁怀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某川律所关于代理费、违约金的诉求,判令赵某林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11463元由某兴塑料厂负担。某兴塑料厂上诉至遵义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当,提出上诉,但该院2024年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9元由某兴塑料厂和赵某林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兴塑料厂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仍被2025年民事裁定书驳回;随后向遵义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七年时间里,该厂为处理两场纠纷已累计支付40余万元相关费用,若按生效判决支付款项,总支出将超126万元,而实际获得的是一点点微不足道的赔偿金。某兴塑料厂表示,相关费用支出对企业造成了较大压力。

四、坚守维权之路:为公平正义不懈抗争

面对一次次失利,某兴塑料厂坚持依法维权。该厂已委托律师团队,拟向贵州省检察机关递交复查申请,恳请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依法审查相关决定;同时,就某川律所涉嫌违规风险代理、擅自篡改协议条款、超标收费等问题,将向贵州省司法部门投诉,要求规范行业秩序,遏制利用专业优势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七年诉讼使企业付出巨大成本,发展近乎停滞。此案折射出中小企业在法律维权中的普遍困境:因信息与专业能力不对称,易处于被动,维权过程艰难漫长。风险代理本为互利,本案中却出现了律所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行业应坚守职业操守,相关部门亦应重视核查,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某兴塑料厂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直至迎来公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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