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债权流转与执行实务中,常出现原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等原因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原申请执行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受让人)的情形。
那么,因撤销申请被终结执行后,债权受让人是否有权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某某(山东)公司是否为适格的申诉主体。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于2003年7月21日向济南中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济南中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1991年4 月9日施行)第235条第1款第1项,作出(1998)济中法执经字第457号民事裁定,(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
该案终结执行后,原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及其债权受让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故在山东某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济南中院认定(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经终结执行不应恢复执行,山东高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某(山东)公司称其于2020年9月15日受让了(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项下债权,故某某(山东)公司的诉讼权利源于前一权利人。如前所述,(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经终结执行,且不应恢复执行,济南中院亦裁定不予执行(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故山东某乙公司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的权利,山东某乙公司的权利承继人,自然也不享有该诉讼权利。
某某(山东)公司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执行(1998)济中经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引起的异议、复议提出申诉。
周军律师提醒,因撤销申请被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时效已届满,受让人通常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若对异议权行使、权利承继程序或时效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错误或认知偏差错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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