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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刘某某主动接触男性,在与一名男子发生亲密关系之后,因对方不愿继续交

辽宁大连,女子刘某某主动接触男性,在与一名男子发生亲密关系之后,因对方不愿继续交往,便开始不断施压纠缠。她以到男子单位闹事、以自身性命相威胁、扬言控告对方强奸,甚至骚扰男子子女等方式进行要挟;男子迫于压力先后向其转账。而刘某某拿到钱款之后继续威胁,不断索要更多,该男子累计支付 19.5 万余元;无力继续给付之后选择报警。

警方查明的作案方式很具体。刘某某会物色工作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性,以处对象或者当情人为由主动接触,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关系发生后,刘某某开始利用被害人担心家庭、工作和个人名誉受到影响的心理施压。手段包括以自杀相逼,声称要举报被强奸,到被害人所在单位闹事,甚至到被害人子女学校闹事。

被害人为了避免生活和工作继续受到干扰,只能一次次拿钱应付。警方公布的非法获利数额为19.5万余元。

这种做法为什么可能从私人纠纷进入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可以说明问题。2022年6月,孙某媛因认定侯某与一名网络主播关系暧昧,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还联系侯某家人传播所谓婚内出轨信息。

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攻击后,孙某媛提出索要100万元。要求遭拒后,孙某媛继续联系侯某所在培训机构的员工和学员家属,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还在网络平台散布多项虚假负面信息。

事情没有停在口头争执。侯某不堪长期骚扰出现轻生行为,后被及时发现获救。孙某媛仍继续发帖并索要钱财,侯某随后报警。

法院最终认定孙某媛构成敲诈勒索罪,因索要的100万元没有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将该案作为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更早的一起案件也说明,举报本身合法,但不能拿举报换钱。2007年10月3日晚,海南临高的谢家海等七人发现董方明等人准备持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将相关人员控制,并以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相要挟,要求被控制人员及家属交钱,最终取得1940元。

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认定七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28日二审维持原判。

这两个司法案例与大连案件并不是同一案件,但共同点很清楚。行为人如果把名誉、家庭、单位、报警或者举报变成索取财物的条件,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迫使对方交钱,就可能触及敲诈勒索犯罪。

2013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认定区间,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法确定。

回到大连案件,警方目前已经依法对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刘某某究竟涉及多少名被害人,每笔钱怎样认定,最终罪名和刑罚如何确定,都需要等待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

能够确定的是,面对持续威胁索财,保存聊天、转账、通话等证据并及时报警,比反复拿钱求安稳更能依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