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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一已婚女子和相熟男子一块喝酒,酒后两人入住宾馆同一房间,男子离开后,女

山东潍坊,一已婚女子和相熟男子一块喝酒,酒后两人入住宾馆同一房间,男子离开后,女子次日被保洁发现寸缕不挂死在房间床上,床单上有血迹。家属认为宾馆没及时查房、该同住男子没尽到照顾义务,一纸诉状将双方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王某早已结婚生子,和李某认识三四年了,两人私下里早就是情侣关系了,曾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2025年2月1日凌晨,王某和李某一起喝酒,两人都喝得晕乎乎的,互相搀扶着来到一家宾馆。

凌晨2点32分,王某在前台办理入住,拿到了8827房间的房卡。

李某紧随其后也进了宾馆大厅,前台看是一男一女,问了一句要不要再开间房,李某立马摆手摇头,意思是不用办。

王某也在旁边跟着摆手,俩人看起来熟得很,根本不像需要避嫌的陌生人。

办完手续,两人一起坐电梯上了楼。

进了房间,酒劲上头,两人也没闹腾,倒头就睡。

李某成称,当晚两人确实没发生关系,就是单纯喝了酒太困,当时就睡下了。

第二天早上8点58分,李某先醒了,他一看王某还在吐脸色煞白,就问了她怎么样了。

王某说是喝多了,胃里难受。

李某发现床单上有血迹,心里咯噔一下,王某见状赶紧解释,说是月经没干净,那时候王某还是清醒的。

李某一听是生理期,也没多想,碰到这种事总觉得不方便,就随便擦了擦没再管。

上午9点多,李某觉得再待下去容易惹眼,毕竟两人的关系不正常。

他离开了房间之前,当时看到王某缩在被子里一动不动,看起来像是睡着了。

李某以为单纯就是喝多了酒,酒醒了就好了,并没觉得会出什么大事。

却不料王某再也没能醒过来。

李某回到自己住处后,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中途给王某发语音、打电话看看他酒醒了没有。

结果不管怎么打一直就是没人接,消息也不回,他越等越心慌。

后边转念一想,觉得有可能是王某的丈夫发现了啥,王某可能把手机一关躲清静去了。

他怕自己这时候回宾馆撞上王某家属,闹出更大的乌龙,就一直没敢动。

宾馆的保洁员第2天早上8点半,按时来房间打扫卫生,在8827房间门口她敲了两下门,里面没动静。

她推门瞅见床上躺着个人,以为客人在睡回笼觉,懂规矩地带上门就走了。

下午1点29分,前台发现这间房到时间了,要么退房,要么续住。

再不续就超时了,前台又通知保洁再去房间看看。

保洁员再次敲门,依然没人应,她拿出楼层卡刷开门进去。

这一看可把她吓得浑身发抖,床上一女子浑身赤 裸,小腿已经发青发紫,床单上还有血迹。

保洁吓得拖把都扔了,赶紧跑下去喊客房经理。

经理进来一看不对劲,立刻拨打了120和110,随后站在门外等候。

民警和法医很快赶到,把房间围起来调查,最后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内容:王某符合猝死,排除他杀。

家属接到消息一听是猝死,整个人都懵了,但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申请尸检,王某于3月2日在殡仪馆被火化。

事后,家属心里这一关过不去,觉得宾馆没及时查房、及时发现客人有危险。

李某作为同住人,明知道王某醉酒,却没留下照顾、及时送医救人,双方都有责任。

于是家属将李某、和宾馆共同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

令家属没料到的是,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和李某都没错。

家属不服气,继续上诉到中院,结果二审还是那句话: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家属要想让宾馆和李某人赔偿,必须是对方有过错,而且过错还要跟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在这件事里,宾馆按点打扫、按规报备,没撬门、没灌酒,已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李某留下来陪着过、也问过王某情况,他走的时候王某能正常表达。

事后他该打过电话询问,作为一个普通人,能做的都做了,没法用圣人的标准要求他。

猝死是身体内部突发情况,不是谁推了一把,或者骂了一句气的。

家属心疼亲人、想讨个说法,这心情谁都能理解,但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情绪。

你不能因为,人是在宾馆死亡,或者王某跟李某开过房,就让对方背锅。

家属如果拿出李某劝酒、殴打,或者明知有病不送医的证据,情况就不一样了。

可家属拿不出证据来,就只能自己咽下这口气。

最终,一审全部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家属想要的62万赔偿彻底打了水漂。

这事儿也给大伙提了个醒:喝酒别往死里喝,开房更不是避风港。

身体不舒服千万别硬撑,两人关系再好,也架不住酒精和隐疾对身体的伤害。

情分归情分,责任归责任,法律不替委屈买单,只认事实和过错。

真遇到紧急情况,该叫救护车就叫,别因为怕丢人酿成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