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标签: 闽清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但同居这种关系,本来就很考验耐心和磨合,一旦生活细节上出现分歧,矛盾就容易越积越多,后面两个人的关系慢慢变紧张,具体因为什么外界不清楚,但结果很直接:住在一起开始别扭,沟通也越来越困难,分开又卡在现实问题上。黄某这时候的想法很简单,不想继续这样耗下去了,想尽快让对方搬走,结束同居关系。问题来了:怎么让人走?直接赶人不现实,吵架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他想了个比较“干脆”的办法:给钱。在黄某看来,这是最省事的解决方案——不用掰扯谁对谁错,不用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互相膈应,花一笔钱买个清净,快刀斩乱麻。他心里也有数,毛女士手里没多少积蓄,本地也没别的房产,真要是硬催她搬,一时半会儿根本找不到落脚的地方,最后只会拖得更久,两个人都难受。思来想去,他直接给毛女士转了10万块,说得很明白:这笔钱当是安置补偿,你拿着找房子搬出去,咱们俩这事就算翻篇了。毛女士也没含糊,收到钱的当天就收拾好了自己的东西,彻底搬离了黄某的房子,既没纠缠也没耍赖,按两个人的口头约定,算是好聚好散。本来事情到这儿,应该是个还算体面的结局,毕竟恋爱一场,没闹到撕破脸的地步,用钱给彼此留了台阶。可谁也没想到,等家里彻底清净下来,黄某反倒开始心里不平衡了。他越琢磨越觉得这笔钱花得冤枉:房子本来就是我自己的,谈恋爱住进来是你情我愿的事,分手了我让你搬走天经地义,凭什么我还要额外掏十万块?越想越觉得自己是一时冲动吃了亏,当初急着摆脱糟心的日子,脑子一热就转了账,现在冷静下来,怎么算怎么不值。抱着这样的想法,黄某转头就把毛女士告上了法院,理由是“不当得利”——他觉得毛女士没有合法依据拿这十万块,自己只是为了让她搬走才临时转的账,现在目的达到了,钱理应退回来。他算盘打得很精:既达成了让对方搬走的目标,又能把钱一分不少要回来,相当于不花成本就解决了麻烦。但法院的判决,直接给他浇了一盆冷水,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十万块根本不是什么不当得利,就是黄某为了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女士搬离,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整件事里既没有欺诈,也没有胁迫,是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做出的决定,是双方基于感情纠纷协商达成的共识。毛女士拿到钱后按约定搬了家,履行了双方的默契,这笔钱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自然之债,黄某自愿给付之后再反悔,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最终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也得他自己承担。这事说出来,很多人可能会觉得黄某出尔反尔不地道,也有人会觉得十万块不是小数,心疼也正常。但说白了,这就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决策买单的道理。当初是他急着结束同居关系,主动选择了“花钱消灾”的方案,没人逼他,也没人骗他,他自己算过账,觉得清净比十万块值钱,才做了这个选择。等目的达到了,又觉得钱更值钱,想推翻之前的约定,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往深了说,这案子戳中了当下很多年轻情侣的同居困境。很多人开始同居的时候,都是凭着一腔爱意,觉得反正早晚要在一起,住在一起既能省房租,又能天天见面,划算又甜蜜。可很少有人提前想过:万一感情走不下去了,该怎么体面退场?尤其是像这种一方住进另一方自有住房的情况,被动的那一方没住处、没积蓄,真到分手那天,不是说走就能走的;主动的那一方想收回房子,也没法像赶租客一样简单粗暴,最后要么耗成仇人,要么花钱买自由,怎么算都是两败俱伤。我们总说恋爱要感性,同居要理性,这话不是没道理。住到一起之前,别只盯着眼前的你侬我侬,也多想想现实的退路:日常开支怎么分配,家务怎么分担,真要是走不下去了,多久之内搬离,有没有过渡的方案。这些话刚谈恋爱的时候说出来,好像有点伤感情,可总好过最后闹到法庭上,把最后一点情分都耗得一干二净。至于黄某这事儿,说到底也是个教训:成年人的世界里,没有“冲动了就能反悔”的好事。你做选择的时候,就得想好对应的代价,既想要快速解决问题的便利,又不想付出对应的成本,天底下没这么便宜的事。感情里也好,生活里也罢,说话算数,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永远是最基本的底线。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需求高,精力也好,像不知疲倦一样,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在日常生活中俩人的矛盾越来越多,俩人就分手了。黄某率先提出让毛女士收拾行李搬离住所,毛女士当场没有答应,她坦言自己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住处,贸然搬出去没有落脚地点,迟迟不肯离开这套房子。双方来回拉扯协商很多次,始终没法达成统一意见,黄某被长期僵持的局面磨得心烦,为了快速了结这段同居关系,主动提出转账10万元当作分手补偿,用来解决毛女士短期租房生活的开销。双方谈妥条件当天,黄某直接通过手机转账足额10万元到毛女士账户,毛女士确认钱款到账之后,没有半点拖延,当天就收拾完所有私人物品,彻底搬出黄某的房子,两人自此断了往来。分开才过去短短几天,黄某越想越觉得这笔钱花得不值,心里满是不甘。他转念想到法律里有不当得利相关规定,便整理好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材料,直接前往闽清法院递交起诉状,主张毛女士平白无故收下10万元,没有合法获取这笔钱的理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开庭审理阶段,黄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才转钱,本意并不愿意拿出这么多补偿,毛女士没有付出对应价值,不该占有这笔大额资金。毛女士当庭拿出两人协商分手的聊天记录,完整还原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她表示10万元是双方商量好的搬离补偿,自己也按照约定完成搬离,整个交易流程是黄某自愿发起,不存在任何欺骗、逼迫的情况。承办法官完整核对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清晰梳理整件事的完整脉络,明确给出审理结论。这笔10万元是黄某为顺利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女士搬离住所,主动协商后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是黄某内心真实想法催生的给付行为,全程没有外力胁迫或是刻意隐瞒的情节。这类因恋爱、同居结束产生的补偿钱款,属于情感与道德层面形成的自然之债,完全不符合法律定义里的不当得利范畴。黄某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转账前完全能够预判这笔大额支出带来的法律后果,自愿履行完给付义务之后,没有随意反悔索要钱款的权利,法院最终依法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相关费用也需要由黄某自行承担。这件案子给所有恋爱同居的男女敲响清晰警钟,成年人处置大额资金一定要提前思虑周全,不要被一时的情绪左右做出冲动决定。情侣同居相处产生矛盾十分常见,协商分手时自愿给到对方的补偿款项,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并且钱款实际交付完成,后续再心生悔意想要追回,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很多人会误以为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只要给钱就能事后要回,可实际审判中,法院会结合双方协商过程、钱款给付目的、双方履约情况综合判定,自愿达成的补偿约定具备对应的约束力。不管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还是协商分手支付补偿,都要认清自身行为对应的法律代价,仅凭事后后悔就试图通过诉讼推翻之前的约定,很难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最终只会白白耗费时间精力,还要自行承担诉讼带来的各类成本。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