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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劳斯莱斯全责,判赔51600,司机一分没掏,全是保险公司出的

判 例 解 读
17000的拖车费,法院只认5000三亚倒车撞上劳斯莱斯,全责判赔51600,司机一分没掏,全是保险公司出的
三亚,酒店门口,上午十点二十。
余某在倒车。
车后面停着李某的古思特。劳斯莱斯那款,吉字头牌照。
撞上了。交警来了,倒车不看后面,全责,没什么好争的。
2023年1月28日的事。
三年多以后,她把余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了。要七万一千六。
修车费 46600公估费 2000拖车费 17000律师费 6000
判下来,五万一千六。
修车费一分不少。公估费一分不给。拖车费给五千。律师费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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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这一笔最有意思
她的说法是,海南没有古思特的授权维修点,修不了,只能拖回长春净月开发区。一趟一万七,发票齐全。
听着挺合理。豪车嘛,娇气,认地方。
可法院查明的事实里有一行字,扫一眼就容易过去。
车实际是在四平修的。
四平市铁西区一家配件商店,2023年4月10日送过去的。修的是前保险杠、前大灯,四万六,现金结的。
四平。
再看李某住哪。吉林四平,铁东区。
铁东和铁西,一个城里挨着的两块地方。长春到四平,高速一百二十公里。
巧。
真巧。
法院一个字没提这层。它只是说:海南没有授权点,你也可以选离事故地近一点的省份嘛,拖到长春,太远了,属于扩大损失,增加了被告负担。
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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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得认真说一句
这份判决援引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加上民诉法的缺席判决条款。
没有引用合同编那条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侵权纠纷能不能直接套这一条,学说上一直没统一。本案法院绕开了,直接用公平原则和“扩大损失”把事办完。路不一样,落点差不多。
拖车费想全额拿到手,得过两关。
一是必不必要,是不是非拖不可。二是合不合理,拖多远、花多少算合理。
必要的那部分法院认了,所以没判零。剩下那一万二,算在她自己没管住的成本里,责任方不背。
五千不是打个折。那是法院心里“合理”这两个字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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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公估费两千
法院说,车都实际修好了,损失多少清清楚楚,再来一次评估,不必要,也不合理。
这话我没完全同意。
看时间线:3月27日委托,4月6日出报告,4月10日才送修。
是先评估,后修车。
她去做评估的时候,根本还不知道修一下要多少钱。评完才去修,顺序一点毛病没有。法院拿“已经修好了”去倒推“当初不该评估”,是拿结果去否定起点。
各家保险公司对公估费的口径本来就不一致,有的走理赔、有的让被保险人自担,还有的要求评估前先书面报备。就这个案子,我觉得这个理由站得没那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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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六千
法院一句话带过:不是诉讼中的必要支出。
然后就有人说,明知道不给还写上去,不是让当事人白交诉讼费吗。
我算了一下。七万一千六的标的,受理费全额一千五百九,简易程序减半,七百九十五。六千块律师费摊到受理费上,七十五块。
再看判决书末尾那行——受理费七百九十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也就是说,她多主张这六千,实际成本是零。
零成本,赌一个六千。有什么好纠结的。
反过来更清楚。律师要是没写,判决下来当事人问一句,我的律师费你怎么没提,那才叫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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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钱是谁掏的
不是余某。
那辆别克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法院判得明白:五万一千六,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先出两千,剩下的商业三者险出,限额够,余某不用赔。
一分不掏。
对了,还有个事我一直没想明白。事故2023年1月,立案2026年5月,中间三年多。余某没到庭,保险公司没提时效,法院也没主动适用。判决书里一个字没展开。
我不瞎猜。
保险公司那边也有个细节挺好玩。它开庭第一句话是,原告,你把我的名字写错了。
主体名称有误,申请变更,我方同意放弃新的举证答辩期。
连名字都较真。可拖车费那一万七,它根本没用上这份较真,法院自己先砍了。
顺带一句,那辆别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是余某,是一家公司。这些零碎,庭上都是要一个字一个字对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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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自己遇上这事
拖车费想全赔,有几件事得做在前头。
一 就近修,能近就近。二 当地确实修不了,让厂家或者4S店出张纸,写明本地无授权网点,白纸黑字。三 拖之前给对方和保险公司发个消息,让人家有机会说不行,别拖完了再通知。四 运输合同、发票、里程、交接单,一样别丢。
还有一条,别顺路把车拖回老家。
目的地跟“最近的授权维修点”对不上,被砍的就不止拖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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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我想起维修费那张发票。
四万六,现金付的,当时没开票。2026年7月25号补开的。而这个案子,7月20号就开完庭了。
开完庭第五天,票才来。
法院还是全赔了。
这案子真要较真,四万六那笔比拖车费悬得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2026)琼0204民初2411号,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2026年8月6日判决。文中姓名、车牌、代理人及审判人员均已隐名,案情以原文为准。本文仅为个案判例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