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真是啥事儿都有可能发生!在襄阳,就发生了一件让人哭笑不得又觉得后怕的事情:一个人在饭店打包饭菜时,随口说了句“漏了”,结果就被两个人误以为是在骂人,然后一顿暴打,直接打成了轻伤。最近,这事儿有了判决结果。
事情发生在去年(2025年)的一天晚上,张某和李某(就是打人那俩哥们)和一帮亲友在饭店聚餐,喝了不少酒。等他们搀扶着醉酒的家属走出饭店门口的时候,恰巧听到旁边有人在打包饭菜,嘴里随口嘀咕了一句:“漏了”。
李某一听,扭头一看,发现被他搀扶的那位女性家属,衣服边角好像有点“不对劲”,就觉得是旁边打包的那个顾客(王某)在骂她。他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就冲上去给了王某一拳,把人打倒在地。张某一看哥们动手了,也赶紧“上阵”,上去一起踢打王某。
现场的店员赶紧把两人拉开,并且报了警。经过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这事儿,一开始张某和李某可不服气,他们觉得是王某先“挑衅”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毕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和寻衅滋事罪还是有区别的。
但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包括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后,给出了他们的判断。检察官解释说,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保护的法益、主观动机以及行为的“随意性”。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基于双方事先就存在的矛盾,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侵害,核心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更强调的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
在这起案子里,证据显示王某当时是背对着张某和李某在打包,他说的“漏了”到底是指菜,还是其他什么,根本没法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王某并没有任何挑衅行为。而张某和李某,仅仅是凭着自己的“主观臆断”,在公共场合就随意殴打一个陌生人。
检察官指出,这种行为,即使是行为人自己觉得有个“起因”(比如误以为被骂了),但如果这种“起因”是非常牵强的,是无端的猜疑,然后就借此随意殴打他人,这种行为就同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这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标准。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又比较恶劣的,就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面对张某、李某的质疑,检察官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案件事实,向他们阐释了两个罪名的区别,以及这种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秩序的双重危害。经过一番细致的“普法”,张某和李某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定性。
最终,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了公诉,二人也自愿认罪认罚。10月8日,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检察官提醒:理性克制,别让“冲动”毁了自己!这起案子,也给咱们大家敲响了警钟。检察官最后的提醒,非常到位:主观臆断,不能当借口:不能因为自己一时的猜测,就去伤害别人。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在公共场合遇到分歧,尤其是在有饮酒的情况下,更要保持理性克制,不能一时冲动,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这句话说得太对了,冲动是魔鬼,别让一时的“脑子发热”,毁了自己,也害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