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黑龙江牡丹江,男子离婚才7个月,在工地坠亡,其哥哥拿到65万死亡赔偿金,可20岁继女索要这65万称多年受继父抚养,一直喊他爹,虽然母亲和继父离婚了,可继父也经常接济自已。
这名男子和继女的母亲组建家庭的时候,继女年纪还很小,长期和两人一起生活。在这段婚姻维持的这些年里,男子承担了不少生活开支,也照料过继女的成长,两人慢慢形成很深的情感,继女一直以爹相称。
后续夫妻二人选择离婚,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继女跟着生母一起生活,可双方没有彻底断联。男子偶尔会给继女转钱,提供一些经济支持,这也是继女后续起诉主张分割赔偿金最核心的依据。
在男子出事之前,继女已经年满20岁,属于成年状态,不再属于需要他人供养的未成年人。男子在工地务工,日常从事体力工作,收入不算稳定,出事之前也没有留下遗嘱,这笔65万元,是用工方针对坠亡事故协商赔付的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哥哥代为接收。
继女一开始提出,自己应当拿到全部65万,在庭审过程里调整诉求,主张分得39万。她认为,过往长期的抚养事实不会因为离婚消失,后续持续的接济行为,也能证明抚养关系一直延续,她有资格参与赔偿金分配。
死者哥哥一方的态度很明确,婚姻已经结束,拟制形成的继父女关系随之消失,继女已经成年,不属于法定近亲属,不能来分这笔钱。
不少网友看到消息,直接站在哥哥这边,觉得婚都离了,恩情归恩情,不能和赔偿款混为一谈,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多年养育付出是真实存在的,不能简单一句离婚就全盘否定。很多人容易把死亡赔偿金当成遗产,默认只要有养育事实就能参与分配,可两者的法律定性并不相同。
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离世之后才产生,用来安抚法定近亲属,弥补近亲属因为失去亲人承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冲击,有着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是谁和死者有感情,就一定可以分割。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重点核查了拟制血亲的存续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即便曾经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生母和继父解除婚姻,继子女已经成年,原本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就会终止。
之后偶尔的转账接济,只能视作自愿的赠与或者人情帮扶,不能重新建立具备法律效力的扶养关系,自然不能认定她属于法律划定的近亲属。基于这个判定,牡丹江西安区法院最终驳回了继女的全部诉求。
这个判决,不等于否认男子曾经付出的养育心血,也不是否定两人多年的感情,法律划定分配资格,依靠明确标准,不会单纯依照情感深浅做出判定。情感道义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赠与等方式体现,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这件事也能看出,情理和法理,很多时候并不完全重合。
普通人很容易按照日常相处的感受去评判对错,可法院裁判,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框架,守住权利主体的边界。如果只要存在过往抚养或者事后接济,就可以认定分割资格,同类纠纷会大量出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也会失去稳定标准。
但换个角度,养育多年的感情真实存在,继女心里认定这份父女情,才会走上诉讼,她的诉求,来源于长久相处形成的情感认知,并非凭空提出。
只是法律层面,认定标准相对固定,情感认同不能突破法定范围。舆论里出现两极声音,本质上,就是大家分别站在情理、法理两套不同的评判逻辑。
这件事也给很多重组家庭提了醒,重组家庭里的继亲关系,会随着婚姻状态、子女年龄发生变化,涉及大额财产、赔偿款项,提前厘清相关约定,能减少后续巨大的争议。
恩情值得尊重,却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分配权,二者需要区分看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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