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母担心女儿婚后在财产方面缺乏保障,办理公证将 295 万赠与女儿,明确只归女儿个人,跟女婿没关系。谁知没多久,夫妻俩真的离婚了。女婿心里特别不平衡,觉得女方家一直防着自己,执意要平分这笔钱。他找各种理由,表示这笔钱是婚内到账,又怀疑这是他们的卖房款,可惜都没有证据。好在,公证手续齐全,法院最终这样判。
周某1与周某2早在1993年1月18日就登记结婚,直到2023年10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才判决双方离婚,婚姻持续了约30年。真正引发295万元争议的赠与,发生在婚姻后期。
2024年5月8日,周某1再次走进法院。这一次不是为了离婚,而是处理上一场离婚诉讼没有分完的财产。
周某1最初要求分割的项目很多,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理财、证券、公积金、社保、企业年金等,暂计价值达到2000万元。也正是在这场离婚后财产纠纷里,2021年那笔295万元被重新摆到桌面上。
时间回到2021年9月29日。周某1父母与周某1办理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明确写明,295万元无偿赠与周某1个人,不作为周某1与配偶周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办完后,周某1父亲从本人银行账户把295万元转进周某1个人账户。赠与意思、书面文件和实际转账能够互相对应,这一点后来成了法院判断财产性质的重要依据。
周某2并不认可。周某2认为,钱虽然由岳父账户转入,但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多年后账户已经有多次资金流转,很难证明剩下的钱仍是当初那295万元。
周某2还提出另一种解释,认为295万元可能来自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款,既然来源于共同财产,就应当参与分割。
问题随即落到证据上。周某2要证明295万元属于卖房款,就需要拿出相应的房屋交易资料或者资金流转凭证,但相关主张没有得到证据支持。周某1这边却有赠与合同、转账记录以及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法院还查明,周某1购买部分人寿保险所用资金来源于这笔赠与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里判断的重点并不是钱在婚前还是婚后到账,而是赠与人有没有明确表示只给其中一方。周某1父母已经把这个意思写进合同,又完成实际转账,因此295万元没有因为婚后到账就自动变成共同财产。
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处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法院认定父母赠与周某1的295万元属于周某1个人财产,周某2关于这笔钱系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的意见因缺乏证据未获采纳。由该笔赠与款购买的人寿保险,也被认定属于周某1个人财产。
这个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另一宗案例放在一起看,更容易看清区别。范某某与许某某案中,许某某父母2019年全款购房,2021年却把房屋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2024年离婚时,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父母出资、婚姻时间较短、双方没有婚生子女等情况,最终判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并补偿范某某7万元。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都是父母为已婚子女投入大额财产,结果却不同。原因不在于谁更委屈,而在于当时留下了什么客观材料。
周某1父母明确写明只赠女儿个人,并留下完整转账记录;许某某父母则把房产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到了法庭上,过去一句口头想法往往很难还原,合同、登记和银行流水却能把当年的真实安排讲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