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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北京,一男子被确诊左肺中央型鳞癌晚期,而且多处转移。他治

“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北京,一男子被确诊左肺中央型鳞癌晚期,而且多处转移。他治疗多轮可病情特别凶猛,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一口咬定,中央型肺鳞癌,不该用“盐酸安罗替尼”,而医院却违规用药,这才导致男子大咳血死亡,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但家属可能心虚,坚决不做尸检。结果,法院判决让家属傻眼。

刘某某查出左肺中央型鳞癌,确诊时已经是晚期,癌细胞扩散到了身体多处。

他前后换了好几种治疗方案,病情还是压不住,病情急转直下,不可控制,最后送进医院抢救也没能留住人。

家属办完后事之后,回头翻看病历和用药记录,一口咬定医院用错了药。

家属说,中央型肺鳞癌根本不能用盐酸安罗替尼,医院明知禁忌还开这个药,直接导致患者大咳血走了。

家属转头就把医院告上法院,要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患者刚去世的时候,医院就按正规流程把《尸体解剖告知书》送到家属手里,跟他们说,要是对死因有异议,最好通过尸检把真正的死亡原因查清楚。

但家属态度很坚决,直接在告知书上签了字,明确拒绝做尸解。

法院按照医疗纠纷流程,委托了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介入,对整个诊疗过程做全面核查。

最后,鉴定机构给出的书面意见是,医院从前期评估到后期用药,每一步都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违规用药的过错。

法院认为,在家属这边坚决不同意做尸检,患者确切的死亡原因就没有办法彻底查清,自然也没法判定医院的用药行为和患者最终死亡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局面完全是患方自己的选择造成的,所有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都得由家属自己承担。

最后一个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提出的全部索赔请求。

无独有偶,浙江萧山曾有一起康复医院医疗纠纷案,患者术后转入康复医院护理,数小时后突发状况离世。

家属认为医院护理不到位、观察不及时,起诉要求赔偿,但同样没有做尸检。

代理律师完整梳理全部住院病历、护理记录、抢救流程,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只凭书面材料,就认定医院存在病情评估不足、抢救记录不全、没书面告知尸检的多项过错。

法院判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家属最终拿到了5万余元赔偿。

这起案子和北京的案件形成鲜明对比:同样是没做尸检,家属没有直接放弃维权,而是通过完整的病历材料固定医方过错,最后拿到了合理赔偿。

家属遇到亲人在医院去世的事,第一反应都是接受不了“解剖遗体”,觉得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还有人凭着自己查到的只言片语,认定医院肯定有错,觉得不用尸检也能赢官司。

但医疗纠纷,不是“谁更委屈”,而是“谁能拿出证据”。

你拒绝尸检,等于无法直接还原真相,连患者到底为什么走的都说不清,法院自然没法顺着你的要求判定医院担责。

真要想给逝者讨公道,不是靠不依不饶,而是先把能固定的证据都留住,不然最后说理没依据,维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里的举证,不是医院单方面的事,患方主动拒绝尸检导致事实查不清,就要自行承担维权不利的法律后果。

家属误以为只要能找出几处病历里的小瑕疵、查到某条用药禁忌,就能直接推翻医院的诊疗行为。

但实际上,只要死因无法通过客观证据锁定,所有对诊疗过错的质疑都只能是主观猜测,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京报2026-9-24

评论列表

天羽
天羽 2
2026-09-26 15:49
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