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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让人省心了!山东枣庄,16岁学徒工和一个14岁半的初中女孩在网上恋爱,确定关

太不让人省心了!山东枣庄,16岁学徒工和一个14岁半的初中女孩在网上恋爱,确定关系后的第3天,两人线下见面并发生亲密关系。怎料事后,女孩的父母找到了他们,在确定两人所作所为后,报了警。最终,男孩因构成qj罪获刑3年。对此,男孩及其父母则认为,他们就是恋爱关系,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不成立qj,如何评价此案?

常某2008年出生,案发时刚满16岁,在滕州当地一家店铺当学徒。

2025年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朋友把在读初中女孩岩某的快手账号推给了常某。俩人加上好友后开始聊天,越聊越投机。

一来二去,俩人的关系迅速升温,每天从早聊到晚,甚至连吃饭睡觉都要报备。

2025年4月6日,他们正式确认恋爱关系。常某心里那个美啊,第二天就约岩某在当地某步行街见面。

据朋友陈某事后表示,当天晚上,他们在自家的客厅里有亲密行为,岩某当时没有反抗。

4月8日早上8点左右,常某在一处小区的房间里,和岩某发生了亲密关系。

当天上午,岩某家人就找到俩人并进行质问,一开始他们俩都否认发生过关系,后来还是说了实话。岩某家人听闻后,赶紧报了警。

4月9日,常某因涉嫌qj罪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2日正式被逮捕。

接下来,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检方以qj罪对常某提起了公诉。

对此,常某及家属均认为他们就是正常恋爱关系,而且都是自愿的,根本不存在任何违背意愿的强迫。

辩护人也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证明不了常某“违背妇女意志”,没暴力也没胁迫的痕迹。

2、女方是因为家长发现后迫于压力,才改口说被qj的,根本就是诬告。

3、侦查程序也存在不合规定的地方。

此外,还有几个证人作证,证明常某和岩某事发时确系恋爱关系,有亲密接触女方也没反抗。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认定此案呢?

法院综合审理后,认为常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证据虽有小瑕疵,但不影响定罪效力。岩某部分细节陈述有出入,但强奸的核心事实始终一致。而且案发及时,是家长发现后立刻报警,排除了诬告可能。岩某精神智力正常,这种事没亲身经历也编不出来。

据此,院方一审以qj罪判决常某有期徒刑3年。常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来,申诉后又再度驳回。目前,常某的家属称,还会继续申诉的。

说实话,当看完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着实感到非常的无语。

一个16岁的孩子,另一个才14岁半,本来是上学读书的年龄,却做出这样的荒唐事,完全是不务正业,他们这样做也无疑害了自己。

就事论事,虽然年纪不大,但他们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单一点来说,成立qj罪的本质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哪怕男女双方是恋人,甚至是夫妻关系,只要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强行发生关系,就可能构成孩罪。

本案中,虽然岩某才14岁,但她已具备性同意权利,如果她不愿意,那常某的行为就可能成立qj。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刑事定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1、 被害人陈述核心稳定,且无诬告动机。2、常某一方抗辩无有效证据支撑,不符合常理。3、侦查程序合法,证据可作为定罪依据。在案证据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整体证据效力,足以形成完整的定罪证据链。

据此,法院才判决常某有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常某16岁,应承担刑责;而qj一人量刑起点本是3到6年,由于他未成年从轻,最终判3年正好压着最低刑。

当然,如果常某和家属想要案件有转机,则必须拿出能证明能推翻事实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新证据,否则靠“嘴炮”不起任何作用。

常言道,子不教,父母之过也!能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双方父母都要反思。

要知道,对于正处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情感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广大父母家长更加要关注和引导他们的成长,平时要更加注意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从而避免不好的事件发生。

正如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父母该管的时候没管,该教的时候没教,最后一个进了监狱,一个受了伤害。不得不说,这堂课的学费,也太贵太沉重了。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