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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喝酒惹得祸!一场喜事变悲剧,让人深思!陕西延安,一男子受同学邀请参加婚礼。婚

又是喝酒惹得祸!一场喜事变悲剧,让人深思!陕西延安,一男子受同学邀请参加婚礼。婚宴期间,男子先是下了半斤白酒,待到晚上闹洞房时,男子又喝下了不少酒。直到闹洞房结束,男子才停止喝酒并被扶往房间休息。怎料,到了第二天凌晨,男子的室友发现男子浑身发凉,已没了呼吸。事后经鉴定,男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51.76mg/100mL。为了息事宁人,新郎一方和男子家属达成协议,赔了20万元。男子的家属随后又将当天饮酒及参与闹洞房的其他13人告上法院,索赔40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男子袁某从榆林出发那天,心里挺高兴的。因为老同学齐先生结婚,他和其他同学一行五人开车去延安参加婚礼。在他看来,同学情分重,这场婚礼必须到场。

5月5日中午,袁某赶到了齐先生所在的村里,婚礼整场热热闹闹。

袁某也非常开心,在婚宴上,白酒一杯接一杯。他平时酒量还行,就这样半斤喝下去依然面不改色。

到了晚上22时许,有人喊闹洞房。按当地习俗,闹洞房得选“总管”和“打手”。怎么选?抢喝酒。谁喝得多谁说了算。袁某见状凑上去,非要争“打手”这个角色。

他之前跟高某、郭某、白某压根不熟。可酒桌上不分生熟,端起杯子就是兄弟。高某抢到“总管”,郭某和白某当了“打手”。袁某没抢上,但酒又喝下去不少。

23时许,闹洞房已接近尾声,而袁某本人也已经站不稳,被扶到洞房隔壁房间休息。房间里还有钟某等人同住。

袁某来到房间后,倒头就睡,鼾声震天。

到了5月6日凌晨5点左右,钟某醒来,顺手摸了下袁某的手,感觉异常的凉。他把手指又放到袁某鼻子前,竟感觉不到呼吸了。意识到情况不妙后,他便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人也往车上抬。

结果半路遇到救护车,医生一检查,袁某早已没了生命迹象。

后经法医鉴定,当时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51.76mg/100mL,要知道,醉驾的标准是80mg/100mL,而他足足超了3倍多。

当袁某家属得知袁某的死讯后,悲痛不已。新郎齐某一方,为了安抚他们并息事宁人,提出赔偿对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双方于5月11日正式签下和解协议。

当然,这还不算完。袁某家属又将当天同袁某饮酒及玩游戏等13人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400000余元。

对此,13名被告者则各有各的说法。其中,高某表示,自己跟袁某之前不认识,闹洞房是当地风俗,抢喝酒是袁某自己凑上来的。

郭某说:“我当“打手”是大家选出来的,没人逼袁某和我抢,我又没劝他喝酒。”

白某更直接:“袁某是成年人,自己往嘴里倒酒,关我什么事?”

总的来说,13名被告反复强调,他们跟袁某不熟,没劝酒,没强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法院怎么认定此案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某等人是否担责,主要着重审查他们对袁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尽到共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1、经查实,李某、张某等10人没参与喝酒或闹洞房抢喝酒游戏,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高某、郭某、白某三人参与了游戏,行为与袁某过量饮酒有一定的关联性,难辞其咎。

3、袁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控制饮酒及饮酒多少,也知晓过量饮酒会产生的相关危害。

但他依然过量海饮,进而造成了死亡结果发生,他本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最后,院方考虑到袁某本人责任最大,且其家属已经拿到了齐先生赔付的20万元。故酌情判定由高某、郭某、白某每人向家属赔2万元为宜。

一场原本美好的婚礼,因为袁某的意外,喜事变伤事,给两个家庭蒙上阴影,也给很多人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事。

这是齐先生愿意看到的吗?当然不是!这是袁某家属愿意看到的吗?当然也不是。对于高、郭、白三人就更不用说了。

究其原因,无非“饮酒”二字!大喜之日,齐先生提供酒水本无可厚非,但错就错在没有劝阻袁某适量饮酒,且在对方醉酒后,未能及时安排专人照顾并送医。

而高某、郭某、白某,作为闹洞房里抢喝酒的直接参与者,在袁某过量饮酒上,无疑起到了“劝”的作用。

当然,最直接的原因还是袁某本人,如果他自己不想喝,绝对没有人能强行让他喝。说到底,还是他饮酒无度,最后丧了命。

所以,本案对大家最直接的警示就是:美酒虽好,但切莫贪杯!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量力而行。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你怎么看呢?作者加速成长计划热点观点畅聊会 (信源:新京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