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浙江宁波,一男子酒后约女网友外出私会,打算找个僻静处发生亲密关系。没成想半路上,男子突发疾病栽倒在地。女网友见这情形,连忙打电话喊自己的“炮 友”过来帮忙。可那人赶到现场后,只当男子是喝多了耍酒疯,压根不愿上前帮忙。最后两人索性把倒地的男子丢在原地,转头到附近发生亲密关系后,各自离去。第二天,男子被路人发现时,已失去生命迹象。得知噩耗的男子家属悲痛万分,将涉事女网友和其“炮 友”一同告上法院,索要180000元赔偿。法院:“二人均不具备法定救助义务,不赔!”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男子张某和女子王某是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的,平日偶尔见面发生亲密关系。
2024年5月13日晚上8点,张某喝了酒,又通过平台联系王某,想约她出来。王某应允。
晚上9点左右,张某骑电动车到了约定地点,载上王某就往偏僻的地方走。
可在路途中,张某慢慢变得不对劲了。他开始发抖、流口水,走路歪歪扭扭,最后直接摔倒在地。
王某吓了一跳,可张某自己说就是喝多了酒,想要休息一下。王某也以为他就是喝醉了,便扶着他进了旁边的芦苇荡里躺下。
当时,张某还有意识,王某也没太当回事。可她一个女人,力气小,根本扶不动张某回家。
于是,她把约好的同在当天见面的“炮 友”袁某喊了过来,想让他顺便帮忙把张某送回家。
袁某很快赶到现场,一听地上躺的人喝醉了,让他帮忙送回去,他不愿意帮这个忙,就直接拒绝了。
拒绝之后,两人便扔下张某,在附近发生了亲密关系后,各自离去。
直到第二天上午,路人赵某意外发现躺在芦苇荡中杨某,赶紧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等急救人员赶到时,张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事后,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正是王某和袁某对张某见死不救,才导致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这2人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
对此,王某和袁某的抗辩也很直接:“我们凭什么要救他?”王某表示,她以为张某只是喝醉了,根本不知道他会死。袁某说他跟张某素不相识,没有义务帮忙。两人都觉得自己冤枉,再说了,又不是他们让张某喝酒的,凭什么要他们负责?
网友对此也各有各的看法。
有网友说:“袁某和王某见死不救,实在太过于冷血。”
也有网友表示,幸亏他们没有插手,不然将张某送回家了出事,他们依然吃不了兜着走。
还有网友认为,一码归一码,张某是因喝酒出事的,他自己应该担责,不能责怪别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袁某和王某需要对张某的死负责吗?
这主要看他们对张某是否具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只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医生,或者基于合同、先行行为等产生救助义务的人,才必须伸出援手。否则,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就本案来看,王某和袁某跟张某之间,既没有法定关系,也没有先行行为导致张某陷入危险。张某是自己喝酒、自己约人、自己发病,王某和袁某没有制造这个危险,他们不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当然,我们可以说王、袁二人冷漠,但道德上的负面评价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
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知晓,对饮酒行为可控,对饮酒过量后的危害同样知晓。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饮酒诱发疾病离世,他个人应当自负其责。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评语
我们当然同情张某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但
这不意味着就必须让他人为张某的离世买单。
酒是他喝的,与他人无关,出了事当然不能算在他人头上。
总之,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健康更是自己的,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倘若我们时时把自身安全寄希望于别人身上,就等于把命门交到了别人手里,又会真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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